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 蔡雅凡 被告 陳炳仁
陳文康 陳文達 陳彩仁 陳其仁 陳文章 陳榮章 陳寶玉 陳文財 陳文能 陳文均 陳伯誠 陳賢卿 陳立卿 陳學章 陳佩渝 陳傅容 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23,7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23.71㎡×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3,623,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