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選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選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選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選任辯護人李慶松
朱元宏右列被告因妨害投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丑○○共同以脅迫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
一、丑○○與癸○○(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通緝中)係母子,癸○○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賭博、違反電信法、妨害自由、妨害投票、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其中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年間觸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一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 折算壹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因涉犯妨害投票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通緝;癸○○平時即於臺中縣和平鄉混跡,並在 台中 縣○○鎮○○街開設債務催討公司。丑○○於九十一年競選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於當選後,與其子癸○○共謀與另鄉民代表壬○○搭配分別競選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然中國國民黨和平鄉黨部於同年七月間(約選舉日前之十日左右),業經鄉民代表寅○○(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死亡)、庚○○、壬○○、己○○、辰○○、子○○、甲○○、辛○○、乙○○及丑○○共同連署黨內提名乙○○競選和平鄉代會主席。惟丑○○為求勝選,竟與其子癸○○及癸○○之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聯絡,而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即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日之前一日)下午十三、十四時許間,邀集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民代表壬○○、己○○、寅○○、辛○○、庚○○等五人,至臺中縣 石岡 鄉石岡水壩附近之「金龍谷餐廳」共進午餐。丑○○、癸○○等人為迫使上開鄉民代表支持其競選和平鄉代會主席,竟於餐後即當日下午十八、十九時許,由癸○○及其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共同將壬○○、己○○、寅○○、辛○○、庚○○等五位代表集體強押載至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在該店中商討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一事,並藉人多勢眾,暨癸○○平日即有素行不佳之形象,造成心理威脅壓力氣氛,不敢自由表達意思,而以此脅迫之方式,迫使壬○○、己○○、寅○○、辛○○、庚○○等五位代表需完全順從丑○○、癸○○等所主導之結論,於和平鄉代會主席選舉投票時改支持丑○○;壬○○、己○○、寅○○、辛○○、庚○○等五位代表因見癸○○帶前開不知名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人在場,人多勢眾,心生畏懼,無可奈何,乃允諾於投票時支持丑○○。
然因壬○○本無競選副主席之意,且顧忌與乙○○之交情,雖受脅迫,仍告知丑○○及癸○○等人,除非得到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總幹事戊○○及常務監事丙○○等人(屬農會系統之人員)之同意(亦即欲尋求該等人員之背書及諒解,分攤陣前倒戈責任),否則其不會與丑○○搭檔競選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丑○○及癸○○聞言遂要求寅○○電話通知丁○○、卯○○、戊○○及丙○○等四人。於同日晚上二十四時許前往台中市某卡拉OK途中,癸○○等人強迫戊○○、卯○○、丙○○等三人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等候癸○○所派遣之二名手下駕車接載,而使其等行無義務之事,癸○○並另支派手下一名駕車前往接載丁○○,除卯○○因須與丁○○聯絡而未交出手機外,並於接載途中迫使丙○○於車上交出手機(戊○○當天則未攜帶手機),卯○○則直至卡拉OK店時復因癸○○再度脅迫而交出手機,致妨害其等行使權利。丁○○、卯○○、戊○○及丙○○等四人相繼抵達台中市後,分別由癸○○不知名之手下駕駛車輛載至前述之卡拉OK店包廂內。眾人到場後,丑○○、癸○○二人乃當眾宣佈要眾人支持丑○○與壬○○搭檔競選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丁○○、卯○○、戊○○及丙○○等四人因見到有癸○○及其小弟約三名以上之人在現場而心生畏懼,遂表示尊重代表們之意見。隨後,停留約十餘分鐘後,癸○○隨即命其不詳姓名之小弟帶丁○○、卯○○、戊○○及丙○○等四人先行離開。嗣餐飲畢,癸○○即率領其手下將己○○、寅○○等代表帶至臺中市某汽車旅館住宿看管,並將其等之行動電話及汽車鑰匙收取集中保管,以防止其等對外聯繫,使乙○○無法接觸寅○○等代表。癸○○、丑○○等即共同以此挾持規劃選出之前開代表,並斷絕該等代表對外聯繫之非法方法,致使乙○○之競選活動受到妨害。翌日(即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之和平鄉代會正、副主席選舉日)上午,丑○○、癸○○等人始命其手下將前開代表載回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並發還行動電話及汽車鑰匙。同日上午,和平鄉代會於台中縣和平鄉舉行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活動,經票選結果,丑○○果然以獲得代表六票之支持,順利當選和平鄉代會第十七屆主席,壬○○則以得票數六票,順利當選為和平鄉代會第十七屆副主席。
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員,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對 於右揭 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三、十四時許間,邀集有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壬○○、己○○、寅○○、辛○○、庚○○等五人,至臺中縣石岡鄉石岡水壩附近之「金龍谷餐廳」共進午餐,當晚其與其夫 陳秀吉 、其子癸○○、證人寅○○、庚○○、壬○○、己○○、辛○○、丁○○、戊○○、卯○○、丙○○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二至三人等人至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見面商討和平鄉鄉民代表會主席選舉之事宜,是由證人寅○○建議前往該處的,在前開商討會議中,先公推證人庚○○競選代表會主席,然遭推辭稱,因係剛選上第一任和平鄉鄉民代表會代表,且太年輕,所以改公推其競選代表會主席等之事實固直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強押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壬○○、己○○、寅○○、辛○○、庚○○等五人至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未強逼該代表等交出手機禁止對外聯絡,且未將之集體押至台中市某汽車旅館住宿看管及亦未強迫代表等一定投票支持伊競選代表會主席,伊剛開始時並沒有要參與主席競選,是在乙○○獲得大家連署支持之後,有些代表認為乙○○並沒有誠意要選代表會主席,乙○○對其他代表並沒有尊重之意思,所以代表們並不支持乙○○,故改推庚○○,而庚○○則認為其尚年輕不足以勝任,所以再改推伊參選的;有關集體強押部分,從公訴人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証明前開代表等人有被集體強押之事實;公訴人所舉之證人卯○○、丁○○、戊○○、丙○○並非係具有鄉代會主席投票權之人,以此等人在酒店短暫停留時間,其等主觀上感到害怕之心理狀態,即行推論其他代表等亦會害怕,此部分公訴人尚未盡到舉證責任;公訴人認癸○○素行不良,且仗著人多勢眾,其中有很多位不是很正派、不知名之面相兇惡之人在場,是主觀臆測,不足為據且與事實不符,茍如此即認定係造成脅迫之情況,實尚有商確餘地;又恐嚇並非是和平鄉鄉民代表而沒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總幹事戊○○及常務監事丙○○等人,亦與常情不符;而證人己○○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之調查筆錄及偵訊筆錄應無證據能力,因為證人己○○本身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詢問,檢察官並沒有將之改列為被告之後,再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當庭逮捕後聲請羈押,卻突然諭知聲請羈押,且往後並沒有任何繼續聲請法院羈押之書類,而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吳檢察官訊問之前,均問調查筆錄有無照你之陳述記載,是否可逕行引用筆錄之內容等語,此時就改稱為證人,此時地位之轉換,在筆錄裡面看不出檢察官有做何從被告轉換為證人的理由,檢察官之偵查筆錄內容完全引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之偵訊筆錄,換句話說證人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時間連接,證人之情緒是延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那邊之訊問過來的,伊認為此種情形,對此種證據能力有質疑,由此可知證人己○○當時是在受到不當諭知前提之下,在畏懼受到不當羈押情形下所為之供述顯已喪失自由意志而為與事實不符之陳述,當時所為之筆錄,其筆錄內容自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伊不利之證據云云。
二、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又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之,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舊)所明定,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苟係基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而非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者,即屬合於經驗法則,不容當事人任意指摘。再間接事實之本身,雖非證據,然因其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之作用,故亦有證據之機能,但其如何由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之存在,則仍應為必要之說明,始足以斷定其所為推
論是否合理,而可認為適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四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二號、三十年度上字第五九七號、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判例足資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而言,即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故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依所得心證而為事實判斷,亦難指係顯違事理,是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如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則其供述未始不足據為判罪基礎,最高法院亦著有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判決足供參考。次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本件經查:
(一)、被告丑○○雖矢口否認上揭犯行,惟右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和平鄉鄉長林
榮進、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和平鄉農會總幹事戊○○、和平鄉農會常務監事丙○○及和平鄉代會代表壬○○、己○○、辛○○、徐裕傑、秘密證人A1、A2、A3、證人乙○○等人證述在卷,分述如下:
(1)、證人丁○○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證述
稱:「(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有無進行聯繫寅○○及辛○○,並鞏固其二人之票源?)答:有的,當日上午聯絡其二人,辛○○答應支持乙○○,寅○○說會到我的辦公室找我商談,但我等了一個下午都未見到寅○○,而且當日下午我也一直打電話聯絡寅○○,行動電話都是語音信箱,家中電話則無人接聽,後來我覺得奇怪,我又打給辛○○,情況相同,都聯絡不上,我就叫秘書 蘇添清 趕快去找乙○○,告知 王某 前述狀況,我就與民政課長 黃永生 一起到潭子雅潭路某卡拉OK餐廳吃飯,喝了一些酒就回我水湳住處(台中市○○路○○○巷○○○號)。(問:當天晚間你有無另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深夜十二點左右,我接到寅○○的電話通知(打到我家),要我到台中市○○路跟文心路路口,我問他你們在搞什麼鬼,我找了一下午都找不到你們,當然我也問他找我什麼事?寅○○說出來就對了,當時我心中不悅,而且我是寅○○的妹婿,為了尊重他,所以我就依約搭計程車到中港路與文心路交叉口,過不久就看到一部車過來了,停在我前面,我看到常務監事丙○○開車載戊○○與卯○○到來,當時有另外一台車的駕駛叫我上車,同時也叫丙○○把車停在附近,他們會載他們走,我問司機要載我到哪裡,司機請我不要問,也告訴我他們在等我,他會載我過去,經過一段路,就在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市○路金錢豹酒店,服務生詢問我是不是林鄉長,我答稱是的,服務生就帶我進入一樓某包廂找寅○○。(問:你進入該包廂,包廂內有哪些人?)答:我進入該KTV包廂內,就看到和平鄉代表當選人丑○○、庚○○、陳吳忠、寅○○、辛○○、己○○等六人在場,以及丑○○的先生陳秀吉、其兒子 阿強 、還有一些不認識的年輕人站在兩側,過不久戊○○、羅能輝及丙○○也進來包廂,我記得寅○○或是庚○○有用麥克風講歡迎鄉長,然後丑○○他們就把中間位置空出來請我們四個人坐下,然後阿強就用麥克風向在座人員表示,他媽媽丑○○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的六位代表都支持也感謝我及總幹事戊○○、丙○○、理事長卯○○之到場,我記得阿強是用閩南語講的,之後丑○○與 陳文忠 就立即舉杯敬大家,我當時看到已有超過半數的六位代表在場,形勢已確定所以基於禮貌就喝了。(問:當時你在包廂對丑○○及陳秀吉以及癸○○等年輕人均在場的感覺為何?有無恐懼?)答:因我與丑○○他們全家都很熟,所以我沒有恐懼的感覺,其他人的感覺我就不清楚。(問:你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答:只有在中港路、文心路口上車後到金錢豹市政店裡致詞後,又原車返回中港路、文心路口這段時間,我無法自由行動外,其餘時間我都是自由的。」(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二八至一三一頁);證人丁○○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協調結果為何?)答:會議中討論認為乙○○為現任代理主席,且已連任三屆,是最適合人選,為求地域平衡,我也建議在梨山(我們俗稱後山)提名壬○○搭擋競選副主席,獲得與會人士同意,由鄉黨部報縣黨部,完成提名。(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有無進行聯繫寅○○及辛○○,並鞏固其二人之票源?)答:有的,當日上午有聯絡其二人,辛○○答應支持乙○○,寅○○說會到我辦公室找我商談,但我等了一個下午都未見到寅○○,而且當日下午我也一直打電話聯絡寅○○,行動電話都是語音信箱,家中電話則無人接聽,後來我覺得奇怪,我又另外打給辛○○,情況相同,都聯絡不上,我就叫秘書蘇添清趕快去找乙○○,告知王某前述狀況,我就與民政課長黃永生一起到潭子雅潭路某卡拉OK餐廳吃飯,喝了一些酒就回我水湳住處(台中市○○路○○○巷○○○號)。(問:當天晚間你有無另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深夜十二點左右,我接到楊文友的電話通知(打到我家),要我到台中市○○路跟文心路路口,我問他你們在搞什麼鬼,我找了一下午都找不到你們,當然我也問他找我什麼事?寅○○說我出來就對了,當時我心中不悅,而且我是寅○○的妹婿,為了尊重他,所以我就依約搭計程車到中港路與文心路交叉口,過不久就看到一部車過來了,停在我前面,我看到常務監事丙○○開車載戊○○與卯○○到來,當時有另外一台車的駕駛叫我上車,同時也叫丙○○把車停在附近,他們會載他們走,我問司機要載我到哪裡,司機請我不要問,也告訴我他們在等我,他會載我過去,經過一段路,就在台中市七期重劃區市○路金錢豹酒店,服務生詢問我是不是林鄉長,我答稱是的,服務生就帶我進入一樓某包廂找寅○○。(問:你進入該包廂,包廂內有哪些人?)答:我進入該KTV包廂內,就看到和平鄉代表當選人丑○○、庚○○、壬○○、寅○○、辛○○、己○○等六人在場,以及丑○○的先生陳秀吉、其兒子阿強、還有一些不認識的年輕人站在兩側,過不久戊○○、卯○○及丙○○也進來包廂,我記得寅○○或是庚○○有用麥克風講歡迎鄉長,然後丑○○他們就把中間位置空出來請我們四個人坐下,然後阿強就用麥克風向在座人員表示,他媽媽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的六位代表都支持也感謝我及總幹事邱萬中、丙○○、理事長卯○○之到場,我記得阿強是用閩南語講的,之後,丑○○與陳文忠就立即舉杯敬大家,我當時看到已有超過半數的六位代表在場,形勢已確定所以基於禮貌就喝了。(問:你在金錢豹KTV時,現場看到之年輕人是否認識?)我只認識阿強,其他年輕人約四、五人我都不認識。(問:致詞內容為何?)答:我當時看到丑○○他們六人形勢已成,而且超過半數,為了日後鄉政能順利推展,我就致詞:『恭喜大家當選代表,希望明天能順利選出正副主席,當選後支持我推動鄉政。』,當場我也祝大家今天晚上做個好夢,注意路程的安全,明天的投票順利。(問:你的行動有無受到限制?)答:只有在中港路、文心路口上車後到金錢豹市政店裡致詞後,又原車返回中港路、文心路口這段時間,我無法自由行動外,其餘時間我都是自由的。」(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三六至一三八頁)。
(2)、證人卯○○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證述
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傍晚(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我接到寅○○(已歿)來電話表示:『鄉長(指丁○○)在台中,你們過來一下,我們一起去見鄉長,你順便聯絡總幹事戊○○、常務監事丙○○一起過來,你帶著行動電話隨時聽候指令』;因為事先我曾與寅○○有約定,若選情順利就不要再以電話聯絡,若有電話表示選情有變化,要我一接到電話後,他要我及農會系統的人到那裡,我們就要到那裡研商選情,所以我接獲楊文友電話後,即分別打電話給戊○○、丙○○,並告訴他們選情有變化,要戊○○、丙○○○○○鎮○○道路旁的「麥當勞」門口附近會合,之後,由丙○○開車載戊○○及我至豐原市○○路○○○巷○○弄十一之一我家中換車,再由丙○○駕駛我所有之富豪轎車,載戊○○及我至台中市○○路附近,我即接到癸○○打來的電話,要我們將我車牌號碼報給他,我即將我所乘坐之富豪轎車車號00-0000告訴癸○○,不久癸○○即在台中市○○路、中港路附近的路旁將我的車子攔下來,當時我有看到鄉長丁○○在那裡等候會合,之後癸○○要求我和戊○○、丙○○改搭他們的車子,我和戊○○、丙○○乃改搭癸○○朋友二人所開的車,而鄉長丁○○則搭癸○○所開的另一部車,至於我的車子被他們開到那裡去我則不清楚;我等三人就被癸○○所派之二位不明人士帶往台中市一間大型KTV包廂內,進入後看到和平鄉代表當選人黃玉英、庚○○、壬○○、寅○○、辛○○、己○○等六人已在場,而鄉長丁○○也在我們之前到達KTV包廂,之後,丑○○、癸○○先將服務人員趕出後,即向在座人員表示,丑○○要競選代表會主席,詢問我、丁○○、戊○○及丙○○四人有無意見,鄉長丁○○表示你們已經有黃玉英、庚○○、壬○○、寅○○、辛○○、己○○等六票,超過半數(和平鄉民代表僅十一席),所以我們尊重你們六位意見,至此,我們已經知道丑○○、癸○○已握有六票,多說無益,後經丑○○婉轉向我們致謝,並請我們多多支持後,我等四人就離開包廂,鄉長丁○○則直接返回台中市住處,而我等三人則由不知名男子載到文心路附近原停車的地方,由我開車載戊○○、丙○○返回豐原市,再由丙○○載戊○○返回 東勢 ,我則留在豐原家中休息。(問:你等前往前述台中市大型KTV時,是否即已知道為了協商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支持人選之事?)答:我在接到寅○○電話時,即意會到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情有變化,及至我到台中市與癸○○踫頭後,見到癸○○來接我們,我即瞭解到癸○○之母親丑○○要參選和平鄉代表會正主席。(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YV前,該等不知名男子有無限制你等行動或任何作為?)答:上車後,癸○○所派的二位男子即要我們不要以電話聯絡,並要邱萬中及丙○○將行動電話交給他們暫時保管,戊○○及丙○○就依他們指示將行動電話放在駕駛座旁的置物箱,因我坐在轎車的前座,且我必須與鄉長丁○○聯絡,所以未將我的行動電話交給後座的不明人士,及至到達前述KYV包廂時,癸○○再次要求我將行動電話交給他們保管,我即交出行動電話給他們保管。(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時,當時現場共有幾名不知名男子?)答:約有五、六位不是很正派不知名之年輕男子在現場,而該些不明男子均是癸○○在使喚,因該五、六位不明男子面貌凶惡,且一人守住大門,而癸○○在東勢鎮內開討債公司,且風評不好有耍流氓行為,所以我當時心理感覺有壓力,很害怕,且選舉不關我的事,沒有必要得罪癸○○惹來麻煩,乃默默的坐在那裡,不敢在現場作任何意見表示。(問:你是否知悉庚○○、己○○、寅○○、辛○○有無依約定投票支持丑○○及壬○○擔任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渠等有無收受丑○○及壬○○之賄款?丑○○及壬○○之賄選經費來源為何?)答:有的,庚○○、己○○、寅○○、辛○○確有支持黃玉英及壬○○擔任和平鄉代表大會正副主席,所以丑○○及壬○○才會當選,但至於他們有無收受丑○○及壬○○之賄款或賄款來源,我因為沒有經手且未參與,所以我不知道。」(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八頁)。
(3)、證人戊○○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證述
稱:「(問:你是否曾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參加國民黨和平鄉黨部召開之和平鄉第十七屆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會議詳情為何?)答:有的。九十一年七月間國民黨台中縣黨部要求和平鄉黨部召開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我因擔任鄉黨部常委一職,乃由我要求鄉黨部書記 曾益興 通知所有鄉黨部委員及新當選的鄉民代表召開該會議,九十一年七月間某日(正確日期已記不清楚)由我主持,假和平鄉天輪村聞香發餐廳召開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當天參加人員有丁○○(鄉長)、 陳德祥 (前鄉長)等十餘位委員,以及鄉民代表丑○○、壬○○、辛○○、庚○○、己○○、寅○○、乙○○、子○○、甲○○、蘇慶祥等十人參加,會中決議提名主席乙○○,並由出席之十位鄉民代表連署共同支持乙○○出任主席一職,另在會中經討論支持壬○○出任副主席一職,因壬○○並無國民黨籍,因此副主席決議採開放競選方式。(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八、九點,和平鄉農會理事長卯○○以電話和我連絡,電話中談稱明天(八月一日)代表會正副主席選情有變,務必出來見面共商選情,並約我立即在東勢鎮麥當勞門口見面,我依約前往,約在晚間九時許我在東勢鎮麥當勞門口見到卯○○及常務監事丙○○,再由卯○○載我及丙○○前往台中市,因中途電話都係卯○○聯繫,因此尚不知要前往何處,我等三人約於當晚十一時許到達台中市○○路、文心路口,見到鄉長丁○○也在路口等候,經卯○○以電話聯繫後(不知聯絡何人),約晚間十二時許有不知名男子駕駛二部轎車抵達中港路、文心路口,丁○○搭乘其中一部、我等三位農會幹部搭乘另一部,上車後不明男子要求收繳行動電話,我未帶行動電話,我見到卯○○之行動電話被收繳,中途又換乘一部車,約晚間十二時至凌晨一時許抵達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現場有丑○○、陳秀吉及其子癸○○,代表有壬○○、辛○○、庚○○、己○○、寅○○等人,另在包廂內有十餘名不知名年輕人在場,使得我心生畏懼及壓力,擔心在場講錯話會立即遭受報復。丑○○及癸○○主持會場,多次由二人提及現場參加之六位代表均一致同意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投票支持丑○○擔任主席、 陳吳中 擔任副主席,癸○○並詢問現場人員丑○○、壬○○之組合有無意見,現場因為有十餘位年輕人造成大家心理壓力,出席之代表壬○○、辛○○、庚○○、己○○、楊文友均未發言,一一詢問丁○○及我意見時,丁○○表示現場六位代表形成共識,支持大家的決議。我因現場均已被丑○○、癸○○及不明之年輕人強勢控制,因此只能同樣表達與丁○○、卯○○相同之意思,完全順從丑○○、癸○○現場之決議,支持丑○○、壬○○之組合,以免立即遭到報復。我、卯○○、丙○○及丁○○約在包廂現場停留十餘分鐘,即被丑○○、癸○○請離現場,同樣由現場不知名男子載回中港路、文心路口,約在凌晨二點回到東勢。(問:丑○○、陳秀吉、癸○○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有無以強暴脅迫方式脅迫在場人員?壬○○、辛○○、庚○○、己○○、寅○○等人有無受到脅迫或限制行動?)答:丑○○、陳秀吉、癸○○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安排十餘名不知名年輕人在場助勢,丑○○、癸○○等人雖未有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但已造成現場人員心生畏懼,不敢自由表達意思,完全順從丑○○、癸○○所主導之決議。壬○○、辛○○、庚○○、己○○、寅○○等代表在我抵達會場前均已在現場,我不知該等人在正副主席投票前,是否受到丑○○、癸○○等人脅迫或限制行動。(問:九十一年七月間由你主持國民黨鄉黨部會議決定提名支持乙○○、壬○○擔任正副主席,且由十位代表連署,為何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改支持丑○○、壬○○參選正副主席?)答:我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八日間曾拜訪乙○○,關心正副主席選情,乙○○向我表示沒有問題,可順利當選。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丑○○等人之正副主席協商會議事出突然,在現場壬○○、辛○○、庚○○、己○○、寅○○等代表都未表示反對意見,應該都在事前已被丑○○、癸○○爭取倒戈,乙○○曾向我說過這次正副選舉不會發錢賄買選票,丑○○、癸○○是否以金錢或強暴脅迫方式使壬○○、辛○○、庚○○、己○○、寅○○等代表倒戈支持我則不清楚。我會在現場改支持丑○○、壬○○,同前所述係心生畏懼,不敢自由表達意思,才會完全順從丑○○、癸○○所主導之決議。」(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一二至一一七頁)。證人 邱萬忠 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八、九點,和平鄉農會理事長卯○○以電話和我連絡,電話中談稱明天代表會正副主席選情有變,務必出來見面共商選情,並約我立即在東勢鎮麥當勞門口見面,我依約前往,約在晚間九時許我在東勢鎮麥當勞門口見到卯○○及常務監事吳瑞森,再由卯○○載我及丙○○前往台中市,因中途電話都係卯○○聯繫,因此尚不知要前往何處,我等三人約於當晚十一時許到達台中市○○路、文心路口,見到鄉長丁○○也在路口等候,經卯○○以電話聯繫後(不知聯絡何人),約晚間十二時許有不知名男子駕駛二部轎車抵達中港路、文心路口,丁○○搭乘其中一部、我等三位農會幹部搭乘另一部,上車後不明男子要求收繳行動電話,我未帶行動電話,我見到卯○○之行動電話被收繳,中途又換乘一部車,約晚間十二時至凌晨一時許抵達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現場有丑○○、陳秀吉及其子癸○○,代表有壬○○、辛○○、庚○○、己○○、寅○○等人,另在包廂內有十餘名不知名年青人在場,使得我心生畏懼及壓力,擔心在場講錯話會立即遭受報復。丑○○及癸○○主持會場,多次由二人提及現場參加之六位代表均一致同意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投票支持丑○○擔任主席、陳吳中擔任副主席,癸○○並詢問現場人員丑○○、壬○○之組合有無意見,現場因為有十餘位年輕人造成大家心理壓力,出席之代表壬○○、辛○○、庚○○、己○○、寅○○均未發言,一一詢問丁○○及我意見時,丁○○表示現場六位代表形成共識,支持大家的決議。我因現場均已被丑○○、癸○○及不明之年輕人強勢控制,因此只能同樣表達與丁○○、卯○○相同之意思,完全順從丑○○、癸○○現場之決議,支持丑○○、壬○○之組合,以免立即遭到報復。我、卯○○、丙○○及丁○○約在包廂現場停留十餘分鐘,即被丑○○、癸○○請離現場,同樣由現場不知名男子載回中港路、文心路口。(問:丑○○、陳秀吉、癸○○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有無以強暴脅迫方式脅迫在場人員?壬○○、辛○○、庚○○、己○○、楊文友等人有無受到脅迫或限制行動?)答:丑○○、陳秀吉、癸○○在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會場,安排十餘名不知名年青人在場助勢,丑○○、癸○○等人雖未有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但已造成現場人員心生畏懼,不敢自由表達意思,完全順從丑○○、陳 志強 所主導之決議。壬○○、辛○○、庚○○、己○○、寅○○等代表在我抵達會場前均已在場,我不知該等人在正副主席投票前,是否受到丑○○、癸○○等人脅迫或限制行動。」(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二○至一二一頁)。
(4)、證人丙○○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證述
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傍晚,我接到和平鄉農會理事長卯○○的通知,要我○○○鎮○○道路旁的「麥當勞」門口附近會合,之後我依約前往,即與農會總幹事戊○○共同搭乘理事長卯○○的座車,當座車到達台中市時,理事長卯○○就接到一位不知名男子的電話,要我們與他會合,之後經過會合,我等三人再轉乘二位不知名男子之座車,上車後,要我等先不要與外界聯絡,之後,經過二、三次換車後,我等三人就隨同被帶往台中市一間大型KTV包廂內,進入後才看到和平鄉代會代表當選人丑○○、庚○○、壬○○、寅○○、辛○○、夏佔紅等六人在場,隨後鄉長丁○○也到達包廂內,現場就有十餘名不認識的年輕男子在場,使得我等進入後心中備感壓力畏懼受到暴力威脅,之後,丑○○的兒子癸○○即起身向在座人員表示,他媽媽丑○○要競選代表會主席,詢問我,鄉長丁○○、總幹事戊○○及理事長卯○○等四人有無意見,當時我等看到已有超過半數的六位代表在場,鄉長丁○○與我等商討後,即告知我等尊重多數代表的意見,經過丑○○的口頭上致歉後,我等四人就離開該包廂,鄉長丁○○則直接返回台中市住處,而我等三人則由不知名男子載到原停車的地方,搭乘理事長的車子返回東勢鎮。(問:你等前往前述台中市大型KTV時,是否即已知道為了協商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支持人選之事?)答:前述我在接到理事長卯○○之電話通知表示和平鄉代表會主席選舉有變化,乙○○的選情狀況不好,有代表要約我們前往見面,當時我就開始連絡原屬農會系統所支持當選的鄉代辛○○(農會理事)、庚○○(農會監事)等二人,但該二人的電話都關機無法連絡,因此我等要瞭解代表們之實際現況及有無安全顧慮之情形,才不得不依約前往見面。(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前,該等不知名男子有無限制你等行動或任何作為?)答:上車後,該等二位不知名男子即要我們不要以電話對外聯絡,我等二人就依他指示主動將行動電話放在駕駛座旁的置物箱,其餘他們二人並未限制我等人行動自由。(問:你等被帶往台中市KTV時,當時現場共有幾名不知名男子?)答:約有十餘位不知名之年輕男子在現場。(問:你等原已連署提名支持乙○○及壬○○參選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為何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改支持丑○○、壬○○參選正副主席?)答:如前述我等被帶往台中市KTV後,已發覺丑○○已控制過半數的六位代表,我等也只好接受這個事實。(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一至三頁)。
(5)、證人壬○○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證述
稱:「(問:你曾否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赴台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其經過詳情為何?)答:有的,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前一日)中午我曾約和平鄉農會理事長羅能輝搭乘我的車子前往台中市榮民總醫院探視「 連榮 叔」,回到東勢鎮後,卯○○即先行離開,在傍晚四、五時左右,我為避免選前人情壓力,正打算前往豐原市○○○○路上便接到和平鄉代表寅○○的電話,楊某於電話中表示,有四位代表在台中市齊聚一堂,要我到台中市協調和平鄉正、副主席選舉事宜,要我在石岡水壩與其會面後在一齊前往台中市,我於接到電話後及至石岡水壩,不久寅○○即開車抵達石岡水壩,並載我至台中市與四位代表相約地點會面,該地點係一KTV,詳細店名我不清楚,我與寅○○進入KTV包廂,我見到丑○○、辛○○、夏佔紅、庚○○等四名代表已在包廂等候,同時,亦有三、四名不明男子亦在包廂內,當時丑○○表示請在座之五名代表支持渠競選下屆和平鄉代會主席,亦請與會代表支持我競選下屆代表會副主席,八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和平鄉長丁○○、農會總幹事戊○○、理事長卯○○、常務監事丙○○亦到該KTV包廂內,當時丑○○請渠等支持競選主席、由於丁○○等人見到已有六位代表齊聚一堂,認為已沒什麼好談,不久之後丁○○等人即離開KTV現場,之後,我亦告訴丑○○後離開。(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七十六至七十七頁)。證人壬○○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
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詳細情形為何?)答:投票前一天(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我一人從梨山下來,在中午的時候,寅○○代表打電話聯絡我,說已經有四位代表在某一個地點等我,要講選舉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事情,然後我中午的時候就與農會理事長卯○○先去台中榮總探視一位叫做 連榮叔 的人,探視完後,約三、四點左右,我又接到寅○○的電話,楊文友告訴我說,他們要在台中市某一個地方等我們,那時開車經過石岡水壩,我說我路不熟,我就告訴寅○○我把車停在路邊,請寅○○來載我,寅○○後來就一個人開車來接我,把我載到台中一家有KTV包廂的房間,時間大概在六、七點左右。我到達該包廂的時候,包廂內已經有辛○○、己○○、丑○○、庚○○等四位代表,加上我與寅○○總共有六位代表。在包廂內,丑○○跟他兒子就跟大家說,現在現場代表人數已經過半數,希望明天投票時,大家能支持 黃玉應 當主席、壬○○當副主席,她如此宣佈時,我覺得宣佈的內容怎麼跟報上的報導內容有出入,因為當初決議是說要給乙○○當主席,我當副主席。我聽到丑○○這樣宣佈時,我有一點不知所措,我並沒有發言,只是坐在旁邊坐著。我在包廂內坐著小睡醒來後發覺氣氛怪怪的,因為現場多了三、四個看起來怪怪,好像是兄弟的人,跟我們坐在一起,然後我就跟丑○○建議應該要有公所的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的總幹事、理事長、常務監事到場,因為之前有連署決議要支持乙○○,今既然有變化,而且變化不是我能決定的,所以要求要有總幹事、理事長等人到場後,我才要決定是否要支持丑○○當主席。嗣後鄉長等人會到包廂內,應該是丑○○去請他們來的,鄉長等人剛到現場時,也跟我當初剛到現場時一樣,全部都嚇到,都不敢講話。鄉長他們到場後看到現場有那麼多代表及兄弟時,也不敢說什麼,只說就尊重多數代表的決定,我會請鄉長他們來,是想跟鄉長他們講,我原來是要支持乙○○的,是因為事情有了變化非我能控制,我才支持丑○○。之後,鄉長他們及我爸爸知道這個情形後,
都沒有怪我支持丑○○,乙○○在經過我跟他說明後,也沒有很怪我的意思了。(問:癸○○跟他媽媽(即丑○○)在寅○○找你之前,是否你們之間就有協議,由丑○○當主席,由你當主席?)答:沒有。是楊文友找我以後,即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午以後,我才知道事情有變化。不然我不會找鄉長他們來幫我背書。(問:當場在場的其他代表,除了丑○○外,是否都很害怕?)答:事後我有跟己○○、庚○○、辛○○等人談起來的時候,雖然我們沒有談得很深入,但是他們應該都是很害怕的,因為他們說他們都很怕在和平的時候會出事情。(問:你何時離開KTV包廂?)答:大概鄉長他們走後十分鐘,大約凌晨一點多左右。我就坐計程車到我石岡放車的地方,到我一位住在石岡叫做陳清燈的叔叔家睡覺。第二天我到早晨七點多起來後,就直接到和平代表會去投票。KTV包廂的消費不是我付的帳,我也不知道是誰付的帳。(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八十、八十一頁)。
(6)、證人己○○於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審理時,到庭具結經實施交互詰
問證稱如下:「審判長請辯護人行主詰問。(辯護人李慶松問:本案是否曾以證人身分受檢調單位調查並製作筆錄?)證人己○○答:有的。(辯護人李慶松問:在檢察官製作筆錄中,檢察官有無諭知聲請羈押?)證人己○○答:有。(辯護人李慶松問:目前是否為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證人己○○答:是的。(辯護人李慶松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由何人邀請到石岡水壩附近之金龍谷餐廳?)證人己○○答:有的,是寅○○請我去的,我是當天下午六點左右到達該餐廳,我是最後一個到的,我沒有吃飯,我們是在餐廳裡面商討的,我到達時,他們已經說的差不多了,我就只有贊同而已,庚○○當時也有在餐廳內參與討論。(辯護人李慶松問:有幾人去金龍谷餐廳?談論何事?)證人夏佔紅答:約有五、六個人去,何人我記不起來,是要去談論鄉代會主席的事情。(辯護人李慶松問:當時在場之人如何表示?)證人己○○答:本來要推庚○○當主席後來講講就說要推丑○○,我就說好。(辯護人李慶松問:後來是否到臺中?為何到台中?如何前往?到何處?)證人己○○答:後來有到台中,因為想到台中來向鄉長報告說有理想的主席人選,我壹個人坐計程車去的,我是跟著他們(指丑○○、庚○○等人)的車走的,是到台中什麼地點我不知道(裡面有二、三個年輕小姐倒茶)。(辯護人李慶松問:來臺中途中開車的人除開車外,有無其他言語或舉動(或開車的人除開車外還做些什麼)?)證人己○○答:沒有,因為我是坐計程車。(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調查站筆錄(提示並告以要旨),你稱是被不知名人士所載有何意見?)證人己○○答:製作筆錄當天我有發生車禍,頭昏昏的。(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到達KTV現場時有哪些人在場?)證人己○○答:我認識的就是代表,不認識就是服務生,因為他們有倒茶給我們喝,所以我認為他們是服務生。(辯護人李慶松問:之後又有哪些人到達?先後次序?)證人己○○答:後來沒有人來,但鄉長丁○○等四人有來。(辯護
人李慶松問:是否認識癸○○?)證人己○○答:我不認識,到目前我也不認識。(辯護人李慶松問:除上述代表、被告及鄉長、服務生等人之外,還有多少人在場?)證人己○○答:男生有三、四個,女生大概也是三、四個,但是否為服務生我不知道,那三、四個男生都沒有說話,其中有壹個在包廂裡面拿毛巾給我們,其他兩、三人站在旁邊。(辯護人李慶松問:是否認識其餘在場之人?其等長相如何?)證人己○○答:我不認識,都是年輕人,長相不兇惡,我不會感覺害怕。(辯護人李慶松問:其餘在場之人有何言語或行為等舉動(或在現場做什麼)?)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在現場心情如何?)證人己○○答:我不會感到害怕。(辯護人李慶松問:當日在KTV你及其他代表等人的人身自由有無受到強暴或脅迫?)證人己○○答:沒有,大家都可以自由進出。(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在四月二十八日在吳檢察官訊問筆錄陳述說你在KTV的自由遭受限制,有何意見?)證人夏佔紅答: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寫的。(辯護人李慶松問:為何你要簽名?)證人己○○答:我是簽我自己的姓名。(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在臺中市KTV當日聚會後有無再到何處?為何去?)證人己○○答:我問KTV包廂內的小姐是否附近有汽車旅館,因為我很累,小姐告訴我說附近就有汽車旅館,所以我有去汽車旅館,那是我自己一人走路去的,該旅館何名稱我沒有注意,只有我一人去該旅館,沒有其他代表去。(辯護人李慶松問:居住旅館時人身自由有無受到限制?)證人己○○答:我有打開窗子看連壹個鬼也沒有。(辯護人李慶松問:有看到哪些代表在旅館?)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李慶松問:提示他字卷宗第二卷宗四十八頁,你在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有看到其他代表在旅館內,有無意見?)證人己○○答:我沒有這樣說。(辯護人李慶松問:當天製作筆錄時有無錄音?)證人己○○答:我不知道。(辯護人李慶松問:隔天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有無去投票選舉和平鄉代表會第十七屆主席、副主席?你如何去的?)證人己○○答:有的,我從台中旅館坐計程車去
石岡開我的車去的。(辯護人李慶松問:你支持誰?為何支持他?有無其他原因?)證人己○○答:我支持丑○○,因為我覺得他為人不錯,沒有其他原因要支持她。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你平常住在何處?)證人己○○答:住在梨山地址○○○鄉○○路○段五十三之三號,家裡電話是:00000000。(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有無親友在國外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何人的?)證人夏佔紅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為何常常撥打○○二國際長途電話?)證人己○○答:是我的女婿( 吳龍通 )撥打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時所使用的行動電話是否0000000000?)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吳龍通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有無跟你去石岡水壩餐廳?)證人夏佔紅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七月三十一日投票前一天吳龍通有無跟你在一起?)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為何你在七月三十一日你使用上開電話,吳龍通又沒有跟你在一起,你上開行動電話有撥打○○二國際長途電話?)證人己○○答:當天吳龍通有跟我見過面。(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剛才陳述當天沒有在一起,現在為何又否認你剛剛所述,是否代表你以前在偵查中所說的話,你以同一個理由又開始否認?)證人己○○答:我老了,記不清楚。(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是在和平鄉代表會主席投票前一天,你是否使用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證人己○○答:那不是我使用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現在回答跟你五分鐘前又不一樣?)證人己○○答:我剛才沒有聽清楚。(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現在使用行動電話幾號?)證人己○○答:0000000000。(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剛才為何陳述0000000000行動電話是你女婿使用,不是你所使用?)證人己○○答:因為他也曾經拿我的電話去打。(檢察官問證人己○○:投票當天及前一天,你是否使用上開行動電話?)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投票前一天晚上住在汽車旅館有無使用行動電話?)證人己○○答:我沒有使用,可能我女婿來拿去了,我沒有打電話。(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女婿來汽車旅館將你的行動電話拿走?)證人夏佔紅答:不是,是提前,是在當天石岡水壩餐廳附近,他要去台北時候來拿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他將行動電話拿到何處?)證人己○○答:他只有拿電話打一打又將電話還給我。(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女婿拿你的行動電話使用有多久?)證人己○○答:我記不清楚,我看到他就只有打一通而已,之後手機就當場還給我了。(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你在KTV內是否也有使用上開手機?)證人己○○答:我本身我沒有打過,是我女婿打的。(檢察官問證人己○○:剛才你有陳述你女婿在石岡水壩借用你的手機打一通還你之後,他就去台北現在為何他又去台中的KTV內來?)證人己○○答:我沒有說他去台北。(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剛剛明明有說你女婿借用你的手機打一通電話之後就去台北,現在你又否認你剛剛有說過這句話,你這種習慣性的否認,就如同你在審判中,否認偵查中所陳述的話一樣,是否如此?)證人己○○答:我緊張。辯護人起稱:是否讓證人情緒緩和再行詢問。審判長諭知:現時間為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本案件暫時休庭,改訂下午二時再續行審理。審判長點呼證人己○○、證人庚○○及被告丑○○入庭。(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幾時到達石岡壩的餐廳?)證人己○○答:六點左右。(檢察官問證人己○○:在到達餐廳之前你知不知道當天會來台中市KTV再續攤?)證人己○○答: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到達石岡水壩餐廳之前是否有預計要在台中市過夜?)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所以你在七月三十一日晚上要在台中市過夜這是臨時的決定?)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事前有將臨時要在台中市過夜決定告訴你的家人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當天你在台中市過夜身上是否還有帶另外壹支手機?)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之前陳述你在KTV及旅館都沒有打過電話?)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有用KTV裡面的電話或是旅館裡面的電話打出去過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有借別人的電話打出去過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家裡面還有何人?)證人己○○答:我太太一人。(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太太平常一天打幾通電話給你?)證人己○○答:很少打,他有手機但很少用過。(檢察官問證人己○○:(請審判長提示偵查卷宗第一百二十頁你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雙向通聯紀錄)從第六格一月三十日十點三十七分三十九秒起到三十一日下午十五時五十三分十九秒與你家的電話(00000000)通話大約有十通?)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提示同一份通聯紀錄)你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五點五十三分十九秒與你家裡通電話共二十一秒之後,前開手機到隔天(八月一日)上午十點四十九分五秒才有通話,期間通話紀錄都是零?)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有深愛你的太太嗎?)證人己○○答: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常常有去台中市過夜的紀錄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結婚以來這次是去台中單獨過夜的第幾次?)證人己○○答:幾次我記不得,但是我沒有在台中單獨過夜。(檢察官問證人己○○:這次在外單獨過夜為何沒有跟家人通電話?)證人己○○答:因為我太太知道我平安到達台中市目的地就放心了。(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最後一通是在十五點多時候聯絡的當時你都不知道要去台中,如何你太太知道你平安到達台中市目的地就放心了?)證人己○○答:不是我打的,我沒有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剛剛陳述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時左右才到達石岡壩餐廳而你又陳述在到達石岡壩餐廳之前都不知道要去台中市續攤,因此你在同一天下午十五時五十三分十九秒與你太太通電話後你太太為何知道你會平安到達台中市的目的地?)證人己○○答:我沒有打電話。(檢察官問證人己○○:為何你答非所問?)證人己○○答:我也沒有打電話,我太太也不知道我要在台中過夜,我到達台中我太太就放心了。(檢察官問證人己○○:事實上你太太有打電話給你,為何打不通你的行動電話,你在做什麼?)證人己○○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的服務處設在何處?)證人己○○答:梨山的街上,距離我家有二十幾公里,所以我沒有辦法時常在服務處內,所以要請人幫我看顧服務處。(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的服務處平常是否由張志明在看管?)證人己○○答:很少。(檢察官問證人己○○:那他在該處做什麼?)證人己○○答:我跟他爸爸是好朋友,他來關心看看。(檢察官問證人己○○:七月三十一日的行程你有告知張志明去何處?)證人己○○答:我沒有告訴他,但是他可能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他是否會害你?)證人己○○答:應該不會。(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你沒有告訴張志明你當日行程,為何張志明會告訴乙○○你在七月三十一日被丑○○的兒子帶走?)證人己○○答:沒有,這是冤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陳述你在石岡壩搭乘計程車來台中市,計程車是臨時攔的嗎?)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是否還記得計程車車號?)證人己○○答:我不記得,司機是誰我也不知道,我的車資給付了兩百五十元。(檢察官問證人己○○:你何時從石岡壩搭乘計程車到台中的?)證人己○○答:約七點左右,計程車的行走路程我並不清楚。(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有打電話跟前車聯絡過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從石岡壩到台中目的地你花費多少時間?)證人己○○答:我記不得了。(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搭乘計程車和跟車的前車到達台中目的地時間相差多少?)證人己○○答:我們同時到,我跟在他們的後面。(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途中你是否都沒有告訴司機路如何走?)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這計程車這麼優秀司機何姓名?)證人己○○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七月三十一日當天你走出KTV之後...?)證人己○○答:我沒有去。(檢察官問證人己○○:七月三十一日當天晚上你沒有去台中市的KTV嗎?)證人己○○答: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從KTV走出來,你是向左轉還是向右轉?)證人己○○答:我是向左轉。(檢察官問證人己○○:向左轉到你要夜宿的旅館是否要過馬路?)證人己○○答:不需要過馬路,距離約幾十公尺左右。(檢察官問證人己○○:是否在惠中路上?)證人夏佔紅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台中市除了去那家KTV及走路到旅館以外,還有去何處?)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提示偵查卷宗第一百二十到一百二十一頁)其中兩個行動電話基地台是○四一○六及二四一○九,這兩基地台分別在惠中路一段一一一號樓頂及五權西路二段一○六八號,你到底KTV在惠中路還是旅館在惠中路?)證人己○○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夏佔紅:根據你所陳述旅館及KTV相隔不到幾十公尺,旅館及KTV不可能壹個在惠中路壹個在五權西路是否如此?)證人己○○答:我也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調查機關及檢察官約談傳訊你有收到傳票?)證人己○○答:我忘記了。(檢察官問證人己○○:傳票上有將你列為證人傳喚嗎?)證人己○○答:我不記得了。(檢察官問證人己○○: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你陳述你和寅○○和其他代表被不知名人士分別以不同車輛載往台中市某一間卡拉OK(提示筆錄)?)證人己○○答:不會吧。(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調查局筆錄陳述你被載往台中市某汽車旅館過夜你單獨住一房間,其他代表你不知道,隔天起來你有看到其他代表,之後被陌生男子統一載往和平鄉代會的方向(提示筆錄)?)證人己○○答: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偵查中具結作證說:有壹個不認識的人載你去汽車旅館,他們有將我的鑰匙及行動電話收起來不准我和外面聯絡,當天行動有被控制是否如此(提示筆錄)?)證人己○○答:應該沒有,我忘記了。(檢察官問證人己○○:如果應該沒有這樣,為何你要告訴檢察官這樣子?)證人己○○答:我迷迷糊糊記不得了。(檢察官問證人己○○:(提示同一份通聯紀錄)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三點五十三分十九秒之後到八月一日十點四十九分五秒這期間都沒有通話,有何意見?)證人己○○答:那電話是我女婿用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依據通聯紀錄顯示,你在檢察官處陳述他們不准你使用行動電話才與事實相符?)證人己○○答:我沒有打電話,其他我都記不得了。(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九十一年六月間是否有參與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連署支持乙○○競選鄉代會主席?)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六點你到石岡鄉的餐廳,在這時間以前你有無跟丑○○,或是代表丑○○的人談論要支持她出來選鄉代會主席嗎?)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這時間點以前是否主動找丑○○或是代表他的人來談你要支持丑○○?)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所以你願意支持黃玉英出來參選鄉代會主席是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六點時在石岡壩的餐廳才決定的?)證人己○○答:是的。(檢察官問證人己○○:之前你有無向何人講過你要支持丑○○出來參選鄉代會主席?)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之前你是否有向乙○○表示你要支持他出來參選鄉代會主席?)證人己○○答: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在台中市KTV內或是在石岡壩餐廳這期間你有要求何人找鄉長等人過來?)證人己○○答:我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那是何人找鄉長等四人過來的?)證人己○○答:那是寅○○說的。(檢察官問證人己○○:寅○○在何時何地用何方法找鄉長等四人過來?)證人夏佔紅答:大概在六點多,用何方法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證人己○○:你為何知道寅○○要找鄉長等過來?)證人己○○答:那是他講的,不是我親眼目睹的。(檢察官問證人己○○:當天你有提及你需要丁○○鄉長等人過來嗎?)證人己○○答:我沒有。(檢察官問證人己○○:你是否被押到汽車旅館去的?)證人己○○答:不是押的。(檢察官問證人己○○:(提示他字卷宗第一宗第一百零七頁第六行)請唸出第六行筆錄是否如此記載不是押啦?)證人己○○答:是的,不是押啦。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辯護人李慶松問:你是否常常到台中來?)證人己○○答:沒有,很少。(辯護人李慶松問:對於台中的道路建築、旅館是否很熟?)證人己○○答:完全不熟。(辯護人李慶松問:你陳述你愛你太太,你是否會怕你太太?)證人己○○答:我們兩個很好相處。(辯護人李慶松問:當你不在你太太身邊時候,你太太是否會要求你要隨時打電話跟他聯絡?)證人己○○答:沒有的,有時候有。(辯護人李慶松問:你跟你的家裡打電話是聊天還是有事情才打?)證人己○○答:有事情才打。(辯護人李慶松問:七月三十一日到台中的KTV和晚上住在台中的旅館一直到隔天早上,你有無發生很重要的事情非打電話給你太太不可?)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李慶松問:上開時間你是否能夠說有事情要打電話,丑○○或是他的兒子不准你打電話?)證人己○○答:沒有。(辯護人李慶松問:既然沒有什麼重要的事情,電話不在你的身邊有無關係?)證人己○○答:沒有不准我打電話。(辯護人李慶松問:旅館裡面有無電話?)證人己○○答:我不知道。(辯護人李慶松問:你有無住過旅館?)證人己○○答:很少,有住過,旅館裡面應該有裝設電話,但是我不會打。(辯護人李慶松問:旅館內的電話裝設是可以打的嗎?)證人己○○答:是的。(辯護人李慶松問:你在旅館是否隨時有人跟在身邊?)證人己○○答:沒有。」(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審判筆錄)。
(7)、證人辛○○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組證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的行程為何?)答:早上約九時至中午,我是參加和平鄉公所舉辦之父親節表揚大會,當時尚有和平鄉長丁○○、蘇秘書及和平鄉代表寅○○、庚○○、子○○、 廖上奇 等人,結束後我便回到達觀村家中與我兒子 陳恩德 及兒媳 吳金容 一同吃午餐,用完餐後下午我就獨自上山去做工,約傍晚時,寅○○打給我的行動電話約我在東勢的豐原客運車站會面,於是我即自己從山上開白色吉普車下山,先將車停在東勢鎮的和平鄉公所宿舍旁再步行過去會合,當時僅有寅○○、庚○○已在現場了,後來寅○○表示要載我等二人去台中,我想應該是有關選舉的事情,便跟著他一起去台中,到了台中一家不知名的卡拉OK店的一樓包廂後,我即發現丑○○及其夫陳秀吉、壬○○、己○○四人已經先到了,聚會當中寅○○提議由庚○○參選鄉代表主席,但遭庚○○婉拒並改提議丑○○參選主席,經在場六位代表討論後同意決議由丑○○參選主席,至於副主席人選也是由寅○○提議,既然主席是從山下(第一及第二選區)推出,副主席應該自山上(第三選區)選出較為均衡,經在場六位代表討論後,因己○○身體不好,大家便決議由壬○○參選副主席,決定了之後不久,丁○○及戊○○也從外面進入,但沒多久就又離去。約十點多時我們的聚會結束,我即與庚○○一同搭乘計程車回到東勢鎮,我在位於東勢鎮之和平鄉公所宿舍先行下車,庚○○則搭至家中並支付車資。當天晚上我就與我太太陳江月蘭在該宿舍過夜,第二天早上我才自行開車至和平鄉代表會投票。(問:據查你等代表至前述台中市某家卡拉OK店商討推舉本屆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事宜時,除你前供述之人等外,尚有癸○○等二男二女在場,該四人在現場所為何事?)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除了我、寅○○、庚○○及其夫陳秀吉、壬○○、己○○及其後來之丁○○及戊○○外,確有穿著便服的二男二女進來幫忙到茶,我不知道其中有無癸○○此人,但他們沒有在現場參與討論。(問:據本組調查丑○○及其子癸○○為求順利當選本屆和平鄉代表主席一職,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時,發給你等代表每人七十萬元(一百萬元)賄款,以爭取你等代表支持,與你前述不符,你做何解釋?)答:絕對沒有這種事。(問:據查你等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後,被癸○○等人帶至附近之汽車旅館集中住宿,隔日清晨再一同載往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你做何解釋?)答:我沒又被人帶到汽車旅館過夜,我是回到東勢鎮過夜的。(問:(提示:陳文和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據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紀錄基地台顯示,你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係在台中縣石剛鄉,與你前述達觀村的山上不符,你做何解釋?)答:(詳視後作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大約下午二點多,寅○○打電話給我要我下來談一談,但電話中並未談論何事,我與寅○○相約在東勢鎮豐原客運車站見面,我到車站的時候庚○○、楊文友已經在車站了,寅○○便載我及庚○○到石剛水壩附近的餐廳,我們到的時候丑○○及其夫陳秀吉已在餐廳內等候,我即知是要討論正副主席選舉的事情,後來約五點多時壬○○及己○○才趕來餐廳要討論代表會推派主席競選的事情,但當時還沒有結論,約傍晚時,我等七人轉往台中市的卡拉OK繼續討論主席改選事宜,我與庚○○都是搭寅○○的車(天藍色轎車)過去該卡拉OK店的,我們抵達時丑○○、陳秀吉、壬○○及己○○及一名胖胖的男子已經到該卡拉OK店的現場了,現場沒有門簾式的包廂,有兩名男子剛開始有幫我們倒水,後來就在我們在場人之間遊走,都沒有說話,我並不認得他們,我們在現場便開始談論起推舉選舉主席的事情,最初由寅○○提議,由庚○○參選代表會主席,但庚○○表示他是初任且資歷不足而婉拒,後來庚○○改提議丑○○參選代表會主席,寅○○提議壬○○為副主席。當我們討論好後沒多久,我看到和平鄉長丁○○,農會總幹事戊○○進入包廂內,但我沒看到他們有說話就走了。(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天晚間在前述台中市某卡拉OK店內,除了你等六位代表外,尚有丑○○的先生陳秀吉及其長子癸○○在場,並有陌生男子數名在現場遊走,與你前述顯不相符,你如何解釋?)答:在當時我並不知道我前述所稱在現場胖胖男子是否就是癸○○,我是在丑○○當選主席後到她家才見過陳志強,確定我之前在包廂內所見到的胖胖男子就是癸○○無誤。(問:據本組調查,你等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在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後,被癸○○等人帶至附近之汽車旅館集中住宿,隔日清晨再一同載往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你做何解釋?)答:我確實沒有在台中市的汽車旅館過夜,我是在台中縣東勢鎮的和平鄉公所住宿的,我的太太陳江月蘭可以作證。(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等代表所持之行動電話在台中市某一家卡拉OK聚會後,曾遭癸○○等人強行扣留,是否屬實?)答:沒有這種事,我的0000-000000在當天都一直在我的手中。(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癸○○曾於台中市的某一家卡拉OK店中以麥克風操台語口音表示他媽媽(黃玉英)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六位代表都已支持,並詢問和平鄉長林榮進、農會總幹事戊○○、理事長卯○○及常務監事丙○○有無意見及請他們支持,現場並有數位不明男子在場,是否確有其事?)答:有的,在和平鄉長到達時,我記得癸○○確實有以台語透過麥克風向眾人表示,他媽媽丑○○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現場的六位代表均已表支持,並詢問和平鄉長丁○○、農會總幹事戊○○、理事長卯○○及常務監事吳瑞森有無意見及請他們支持,鄉長見到我們已經有六位代表在場,便表示少數服從多數。除此之外我僅看到兩位不明男子在現場遊走。」(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二十五至二十九頁)。
(8)、證人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組證述稱:「(問:你等鄉民代表有無在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前聚會協商?人員、時間、地點?目的為何?)答:寅○○曾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鄉民代表就職前一日)上午十點多獨自到我前述種植農作物的谷關果園,向我表示因乙○○提名後一直都沒有拜票動作,且他即將移民國外,可能不適宜擔任代表主席,寅○○表示有代表要支持我參選主席,詢問我有無意願,我回答沒有,後來寅○○又稱要先至和平鄉公所(因鄉公所當日辦理好人好事表揚大會,有多位代表蒞場,但我不清楚有哪幾位)探詢其他代表的意願,並約我於下午六點左右(詳細時間我不記得了)在豐原客運東勢站會合,一同聚會協商適當人選,楊文友並表示辛○○也會到。後於傍晚時我即自行驅車前往我在東勢鎮租的房子(位在臺中縣○○鎮○○街○○○號,平日係我太太及子女居住),並由我太太載我至豐原客運東勢站,當時辛○○已在該站等候,之後寅○○及丑○○先生(她先生名字我不清楚,只知道姓陳)各開一輛車前來,我等二人即坐寅○○車子,隨同丑○○先生所開的車子(該車上載有丑○○本人,是否有其他人我不清楚),一起前往台中某家卡拉OK店,約於七點多抵達該店,在該店走道上遇到壬○○、己○○等人,我等即一同進入一樓的包廂(位於台中何處、什麼店名、幾號包廂我均記不得了,渠等何時到現場,我也不清楚)在場遊走、倒茶,但均未參與討論,寅○○當場並再次詢問我等參選主席的意願,我等均表示沒有意願,商議間寅○○曾推薦我參選,但我以自己年輕資歷淺為由婉拒,後來有人(係何人提議我不記得了)提議可以讓女的做做看,我隨即附議贊同,經過我等討論結果,以丑○○住所離代表會較近、經驗較豐富、又熱心公益為由共同推舉丑○○,並搭配壬○○為正、副主席參選,丑○○當場曾表推辭,經我等再次協商勸說後他始同意,副主席參選人選壬○○也沒有異議,隨後鄉長丁○○、總幹事戊○○、理事長卯○○及常務監事丙○○等人亦應寅○○之邀於十點左右前來,鄉長到場後表示尊重我等共同協商的結果,他本人沒有任何意見,之後未及十分鐘渠等即已離開,約晚間十點多我與辛○○就一起包車回東勢,其他人亦各自離去。(問:九十一年七月底時你有無至臺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答:沒有,但是前述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寅○○到我谷關果園找我時,曾經邀約我當天中午到臺中縣石岡鄉的餐廳(餐廳名稱我不清楚)吃飯時並協商推舉主席、副主席參選的事情,因當時我果園尚有事情要忙,且距離路途太遠,所以我當天中午並沒有到臺中縣石岡鄉的那間餐廳與他們一起用餐,那天中午我自行回博愛村家中吃飯,稍事休息又到果園工作,吃完晚飯之後才於傍晚依約前往豐原客運東勢站與辛○○、寅○○會合前往前述卡拉OK店協商,所以中午聚餐的詳情我不清楚。(問:(提示:癸○○口卡照片影本乙張)你是否認識照片中人?該男子是否為癸○○,當日晚間你等鄉民代表在卡拉OK店協商時他是否在場?與會人士與渠關係為何?)答:(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名男子是陳志強沒錯,但如前述,我記得他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曾陪同黃玉英到卡啦OK店協商,我只知道他們是母子關係,其餘我均不清楚。(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中午時你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發(收)話地區是在臺中縣石岡鄉,且有與丑○○直接通聯的紀錄,與前述你中午都在谷關用餐休息、你均跟寅○○聯絡之供述顯然不符,你做何解釋?)答:我前面所述不實在,當天中午我約於下午兩點左右確實有去石岡的餐廳(位在石岡水壩入口對面,但名稱已記不起來),跟寅○○、辛○○、己○○、壬○○、丑○○、黃玉英之先生一同協商推舉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人選事宜,討論期間我等六位代表皆有共識,不贊同黨部所提主席人選乙○○,寅○○表示要提出另一人選跟乙○○競選,當場他並提議我是適當人選,但我以剛選上鄉民代表,資歷尚淺為由婉拒,另有他人(什麼人我忘記了)提議丑○○也是不錯人選,我等其他五名代表皆一致表示同意,一開始丑○○因不明因素予以婉拒,經我等勸進,但丑○○、寅○○仍因顧慮鄉長丁○○是否會認同支持,而對於我等要提名她與乙○○競選主席乙事仍猶豫不決,寅○○即直接打電話跟鄉長丁○○聯絡要取得鄉長的認同支持,但聯絡不到人,寅○○才提議到前述卡啦OK店繼續協商及聯絡丁○○前來。(問:據本組調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間至八月一日早上和平鄉代表會主席選舉期間,你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均無發(收)話,這期間你有無被收繳電話或控制無法對外聯絡?)答:沒有,我平時晚上都將電話關機,不對外聯絡。(問:(提示:丁○○、戊○○、卯○○及丙○○等四人詢問筆錄)你對丁○○、戊○○、卯○○及丙○○等四人供述有何意見?)答:戊○○供述當
0時卡拉OK店有十餘名年輕人,但我本人只有看到三個不知名男子,另
外我當時並沒有感覺到被強制控制行動,其餘供述我沒有意見。(問:你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與寅○○、辛○○、己○○、壬○○、黃玉英、丑○○之先生等人先後在前述餐廳、卡啦OK店協商,何以你與辛○○同樣都作出未至石岡鄉的餐廳、傍晚六點左右在豐原客運東勢站搭寅○○車子前往卡啦OK店等不實供述?)答:(保持緘默不回答)。」(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五十二至五十六頁)。
(9)、秘密證人A1(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在臺中
縣警察局和平 分局 梨山分駐所證述稱:「(問:你是否認識和平鄉第十七屆代表會代表人員?)答:據我所知,我朋友張志明跟和平鄉平等村之己○○代表很熟,在選舉前就全力幫忙,在當選後,受到己○○之妻拜託在要開會或下山辦事時擔任義務司機並照顧其年邁身體,己○○之年紀已有七十三歲之高齡,所以己○○也把我朋友張志明當作是自己孩子一般。(問:本第十七屆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時過程為何?你是否知道其情形為何?)答:我朋友張志明對我提起過,我願意將我所知到之整個過程經過詳細陳述在筆錄內容上。事情發生是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早上己○○代表打電話給張志明,要他下山陪他,商量鄉代表之正副主席的事情,當時張志明從台北趕下來到達東勢鎮時約中午十二點左右,就打電話給己○○代表,夏代表就說他人在石岡鄉附近金龍谷餐廳用餐,朋友張志明就問他是否可以過去,他說不用,他們已經達成共識,即鄉代表正副主席選舉問題,接下來又問夏代表說等一下要去哪裡?他說要去台中市是否需要過去照顧他,夏代表說不用了,他們共有六位代表在一起,到台中市晚一點就要休息了,並叫我朋友張志明在東勢鎮住宿等他,晚一點會跟他聯絡,到了晚上二十一時左右打電話給張志明說,叫他不要再跟他聯絡了,他要休息了,在汽車旅館休息(但是他真正地點為何,就不知道了,隔天八月一日早上(投票日)會去找他,他現在要關機了等語。(問:己○○代表所說他與另位有哪些代表在一起共六位,是否知道?)答:知道,當時代表有己○○、 徐裕潔 、丑○○、壬○○、辛○○、寅○○六位代表,另有癸○○(綽號 至強 )過去跟他們說,表示要選主席一事。(問:癸○○所參與本第十七屆和平鄉鄉代正副主席選舉之圍事係由何人當選?與癸○○是何關係?)答:是由和平鄉南勢村之丑○○代表當選主席、副主席是由平等村壬○○當選副主席。丑○○與癸○○係母子關係。(問:正副鄉代表主席選舉(八月一日)早上張志明是否有再遇到己○○代表,當時情形為何?)答: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早上七點多,己○○代表到達東勢時便打電話給張志明,說要上去和平鄉代表會投票,問我朋友人在哪裡?我朋友告訴他人在東勢汽車旅館內,他們就過來了,當時夏代表是被一名年青人載送,並拿著夏代表之公事包,夏代表向我朋友表示叫我朋友張志明等他,他上去和平投完票,要坐張志明的車子回梨山,我朋友張志明便在東勢鎮等他,到了中午約十一點會合,吃完午餐便開車共同回梨山了。(問:癸○○現在從事何業?如何從事參與本次代表會正副主席之選舉?)答:現○○○鎮○○街開設債務催討公司。他是以黑道兄弟方式圍事來處理選舉,但手法如何,我就不瞭解了。」(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一四三至一四五頁)。
(10)、秘密證人A2(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在臺中縣
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證述稱:「(問:你是否知道癸○○於六十年0月00日出生,綽號「志強」不法情事?)答:據我所知,我朋友己○○在和平鄉選上第十七屆鄉民代表,癸○○為了讓母親丑○○順利當上代表會主席,在選舉投票前一天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晚餐後,癸○○即率領五至六名手下將己○○代表等人帶至汽車旅館內,將行動電話收起來派人把守限制行動自由,在隔天八月一日由手下戒送到東勢鎮再另外換車押送到和平鄉代表會投票,且汽車之鑰匙亦遭他們扣留。(問:當時有那些代表遭癸○○率領手下用此方法脅迫?)答:據我所知,當天代表共有六位分別丑○○、壬○○、庚○○、辛○○、楊文友及我朋友己○○,除丑○○是癸○○之母親外,其他代表應該都是遭到類似己○○代表之方法被脅迫,並限制自由行動。(問:你朋友夏佔紅代表之行動電話及汽車鑰匙是何時?何地才還給他?)答:是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早上要到代表會投票前,才將行動電話及汽車鑰匙歸還給他,先前是一些手下過來收這些東西。(問:癸○○在那些地方出現在場?談論哪些問題?)答:都是癸○○指揮手下帶走代表,一直到KTV時癸○○才出現,協調正副主席投票問題,他都沒有說話,但他及手下都在場。(己○○投給丑○○)沒有收到什麼好處。投給丑○○是因為其兒子是黑道分子,不得不投給他,整個代表會主席選舉都是他在操縱。(問:你朋友己○○代表被癸○○及手下帶至哪家KTV、飯店及汽車旅館?)答:我朋友己○○代表因年事已高,而且在台中市路況環境不熟,已經記不起來。」(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五十九至六十二頁)。
(11)、秘密證人A3(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在臺中
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證述稱:「(問:你是否知道癸○○不法情事?)答:據我所知,我朋友寅○○在和平鄉選上第十七屆鄉民代表,癸○○為了讓其母親丑○○順利當上代表會主席,在選舉投票前一天,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約二十一時許在台中市某家KTV將楊文友代表等人帶走至汽車旅館內,將行動電話收起來,派五~六名年輕人把守限制行動自由及對外聯絡,在隔天八月一日早上約六時許,由手下戒送○○○鎮○○○街,後將電話發還。(問:當時有幾位代表遭陳志強率領手下用此方法脅迫?)答:據我所知,有六位代表,除我朋友寅○○以外,還有丑○○、壬○○、庚○○、辛○○、己○○,除了黃玉英是癸○○之母親外,其他代表因跟我朋友寅○○一樣,遭到同樣脅迫方法被限制自由行動。(問:你朋友寅○○代表之行動電話何時還他
?)答:是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早上在東勢時發還給他,由癸○○手下發還的。因我朋友他身體不適,健康不太好,不知道在哪家旅館及KTV,只知道很像在中港路那一帶重劃區。癸○○在KTV時叫五至六名年輕人監視各代表的行動,癸○○都不說話。然後我們協調正副主席投票問題,結束後癸○○指揮其手下帶走我們到飯店休息。據我所知,(我朋友寅○○投給丑○○)是沒有收到好處。因癸○○是黑道分子介入後,我朋友才投給丑○○代表的。」(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一四八至一四九頁)。
(12)、證人乙○○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證
述稱:「(問: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何人參選本(十七)屆和平鄉代會主席?有無發動連署?)答:國民黨黨部是在主席、副主席選舉前十天左右提名我參選本屆鄉代會主席,並支持無黨籍的代表陳吳志忠搭配副主席人選,之後由鄉黨部發動連署,參與連署的代表,連我本人在內,共有十人,分別為我本人、甲○○、子○○、丑○○、壬○○(無黨籍)、己○○、庚○○、辛○○、寅○○及辰○○,本屆代表共十一人,僅有廖上奇、因非國民黨員且對公所、農會及代表會有歧見,所以未參與連署。(問:在前述國民黨鄉黨部提名主席人選時,有無其他人選有意爭取國民黨鄉黨部提名?)答:因我曾任二屆代表會主席,所以鄉黨部主委戊○○曾詢問我意見,而且鄉長、農會總幹事及辰○○等代表也積極推舉我出來參選代表會主席,所以我才同意繼續競選主席,此外並沒有人表示有意參加國民黨鄉黨部的提名。(問:前述主席、副主席全數十一位代表各投票支持何人選?)答:因為我於選舉前夕至各代表家中拜票時,僅找到甲○○、 陳斐宴 、辰○○及廖上奇,其餘六位代表(丑○○、壬○○、己○○、徐裕潔、辛○○及寅○○)均已不見蹤影且無法與他們聯絡,當晚我聽說己○○等人已遭丑○○帶走,所以我知道我已經選不上了,經我與甲○○等人聯絡,甲○○表示既然如此,可否請支持我的代表改投他為副主席以提昇他的知名度,我也隨即答應他並電話聯絡陳斐宴、廖上奇並口頭告知當晚在我家的代表辰○○要他們改投甲○○為副主席。所以選舉當天開票結果,主席部分我得到四票應該是我本人、甲○○、陳斐宴及辰○○、丑○○得到六票的六票則為前晚失蹤的丑○○、壬○○、己○○、庚○○、辛○○及寅○○六人,廖上奇則得到他本人的一票;副主席部分壬○○得到六票應與黃玉英的六票同,甲○○得到支持我的四票加上廖上奇一票共五票。(問:如你前述,國民黨台中縣黨部和平鄉黨部既提名你參選代表會主席,且選前已有十位代表連署支持,何以選舉結果是由丑○○當選?)答:選前丑○○等人表示絕對會支持我參選代表會主席,而且選前也沒有其他人要競選代表會主席的風聲,我之所以會意外落選,完全是因為丑○○的兒子癸○○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就將原本支持我的五位代表(即壬○○、己○○、庚○○、辛○○及寅○○)帶走,讓我無法在選前聯絡他們,而且在選前丑○○、辛○○曾至我家暗示我他們此次選舉花了很多錢,我心理知道他們是想跟我要買票的錢,但是我太太明白表示如果選主席要花錢,那我們寧願不選,所以沒有理會他們;另外楊文友在選前也曾向我表示,是否在選前帶代表們出去遊覽,但我向他表示最近檢調查賄選如此嚴格,會被捉去關,所以我也跟他婉拒。如今事後回想起來,應該是我拒絕向他們賄選,所以丑○○才會跑票,導致我落選。(問:壬○○、己○○、庚○○、辛○○及寅○○等五位代表何以會於選舉前夕變卦改支持丑○○擔任代表會主席?你於選前有無積極向代表拜票,請求他們支持參選代表會主席?)答:有的,本次代表會主席選舉,如前述我是得到國民黨鄉黨部、鄉長及農會總幹事等三大系統的全力支持,我於鄉黨部連署前除梨山地區外,我曾個別拜訪代表尋求支持。而在獲得連署後,我與壬○○二人也親自到各個代表家中拜訪,其中除了廖上奇表明他會投給自己外,其餘代表均表示會支持我,此外,在公所、代表會即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慶祝父親節活動時,也會再向他們詢問有無問題,但他們均都表示沒有問題會支持我。我之所以會落選,根據己○○選後向我表示他收到共一百萬的賄款,所以應該是丑○○用金錢買票,所以我才會落選。(問:你是否得知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及晚間(即代表會主席選舉前夕)丑○○及癸○○將壬○○、己○○、庚○○、辛○○及寅○○五位代表帶至何處?詳情?)答:我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我雖然找不到丑○○等六人,直至晚間打電話與己○○的朋友(綽號「志明」),年約三十餘歲,身高約一百七十五公分,身材微胖沒戴眼鏡)聯絡,他才告訴我己○○已經被癸○○帶到台中去了,我就知道是丑○○要參選;選後我的結拜兄弟農會總幹事戊○○一直要找我解釋我落選的原因,我跟他講說過去就算了,不想聽他解釋;後來因為 吳文忠 檢察官主動約談我瞭解此事,所以我向戊○○探詢此事,戊○○表示七月三十一日是農會理事長打電話約他至縣議員 蘇慶雲 家中會面,他到了議員家中後與農會常務監事、理事長、總幹事及鄉長等人會面,再輾轉換車由癸○○小弟載至台中市金錢豹酒店,一到現場,丑○○、癸○○詢問他們對丑○○要當代表會主席有沒有意見,並對他們表示因為壬○○要求他必須徵得農會總幹事、理事長、鄉長同意後,他才願意聽從丑○○、癸○○指示搭配丑○○參選副主席,戊○○表示因為當時在現場有一、二十位疑似癸○○小弟的年青人環伺,所以他只好表示既然代表們都已經達成共識了,他沒有意見,事後他與農會常務監事、理事長及鄉長立刻又被癸○○的小弟載走,至於其餘代表當天詳細行蹤,我則不清楚。(問:鄉民代表主席、副主席選舉當天,癸○○有無到場?)答:有的,當天投、開票時癸○○、癸○○弟弟及一些不知名人士均有在場。」(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三十六至三十八頁);「(問:本屆鄉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當天一直共有幾人參選主席?結果?)答:本屆鄉民代表會主席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開票結果,主席部分我得到四票、丑○○得到六票,廖上奇則得到一票;副主席部分壬○○得到六票,甲○○得到五票,結果是由丑○○、壬○○當選代表會主席、副主席。」(見同上卷第八十一頁);「(問:當天晚上你是否嘗試以電話聯絡壬○○、己○○、庚○○、辛○○及寅○○等五位代表?)答:沒有,因為己○○的朋友「志明」已經告訴我他們代表都已經被丑○○及癸○○帶走了,所以我知道我聯絡不到他們了,便沒有再打電話固票或再次前往拜訪,而我當時亦有打電○○○鄉○○○○道其餘代表行○○○鄉○○○○○道。」(見同上卷第八十二頁);證人乙○○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壬○○、己○○、庚○○、辛○○及楊文友等五位代表何以會於選舉前夕變卦,改支持丑○○擔任代表會主席?你於選前有無積極向代表拜票,請求他們支持參選代表會主席?)答:有的,本次代表會主席選舉,如前述我是得到國民黨鄉黨部、鄉長及農會總幹事等三大系統的全力支持,我於鄉黨部連署前除梨山地區外,我曾個別拜訪代表尋求支持。而在獲得連署後,我與壬○○二人也親自到各個代表家中拜訪,其中除了廖上奇表明他會投給自己外,其餘代表均表示會支持我,此外,在公所、代表會即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慶祝父親節活動時,也會再向他們詢問有無問題,但他們均都表示沒有問題會支持我。我之所以會落選,根據己○○選後向我表示他收到共一百萬的賄款,所以應該是丑○○用金錢買票,所以我才會落選,我想寅○○、庚○○、辛○○也都有拿到一百萬元。(問:己○○於何時地告訴你他有拿到一百萬元?)答:是在八月一日選完後(約九月間)某一天下午己○○到我家喝茶時告訴我的,當時我太太也在場,當時夏佔紅用手比「1」告訴我說他有拿到一百萬元,另外,寅○○是我結拜兄弟,應該要支持我,事後我聽說寅○○生前有說他已經是快死的人,多拿一點可以貼補家用,照那個朋友轉告我的話判斷,寅○○應該也有拿到一百萬元,之前他也曾來找我說選前應該帶代表出去玩,我說查察賄選這麼緊,沒有答應,從這些情況判斷,寅○○應該有拿到錢。」(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四十二至四十三頁)。
綜上所述,經核前揭證人丁○○、卯○○、戊○○、丙○○、壬○○、己○○、辛○○、庚○○、乙○○、秘密證人A1、A2、A3等人分別在警詢、偵查或審理中作證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而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再同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復規定:「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本件係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則證人在警詢或偵查中作證,均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依上開規定,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刑事判決要旨足資參照。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定有明文。 潘紀龍黃宗偉蘇俊豪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係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之證言,依上開規定,仍有證據能力,原審予以採信,並無違法。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之原則,本有斟酌取捨之權,苟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審採信潘紀龍與黃宗偉於偵、審中不利於 吳秉權 之供述,自係捨棄其二人嗣後在原審審判期日所云不記得吳秉權拿什麼武器毆打 簡暉恩 身體等證言,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雖未於判決理由中特別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而有微疵,但此於判決之結果顯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三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再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之刑事訴訟法尚未採取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之調查筆錄,經顯出於審判庭,提示被告辯論者,依當時之規定,即具證據能力,得為證據。本件 陳永龍 等人警詢筆錄之製作,均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之前,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其等供述證據具證據能力之效力亦不受影響。從而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採信陳永龍等人於警詢、第一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二九號強盜案審理時及台灣高雄少年法院中不利於上訴人之陳述,認定上訴人確參與本案二件強盜犯行,其共犯為七人及六人,且說明 劉慶珍 被強盜時因人不舒服而昏倒,致無法確認上訴人是否侵入住宅之第三名男子,陳永龍等人嗣後有利於上訴人之供述,與前供不符,均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之理由,顯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事(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八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另依前開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所規定之施行日期為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是本案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訴繫屬於本院,而前揭證人丁○○、卯○○、戊○○、丙○○、壬○○、己○○、辛○○、庚○○、乙○○、秘密證人A1、A2、A3等人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作證,均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說明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要旨釋示,其效力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影響,並無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之無證據能力之情形之適用,仍具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合先敘明。雖前揭證人等之證詞其中部分細節因時間已久而稍有出入,或相互間稍有歧異;然因本案係涉及陳志強帶同其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共同在場,藉人多勢眾,暨癸○○平日即於臺中縣和平鄉混跡,開設債務催討公司,素有素行不佳之形象,造成心理威脅壓力氣氛,懼怕日後遭到暴力報復壓力,以致未敢自由表達意思,證述均有畏懼、保留及遲疑,而造成前開些微瑕疵情況,惟前述證人等對基本事實之陳述,核與真實性無礙,均具有一致真實性,則揆諸首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釋示,仍非不得予以採信。至於證人丁○○、卯○○、戊○○、丙○○、壬○○、己○○、辛○○、庚○○等人於審判中到庭作證,則亦因前揭懼怕日後遭到暴力報復之心理因素,證詞難免偏頗、避重就輕迴護被告,均委無足取,自難採為對被告丑○○有利事實認定之證據,自應以其等之前分別在臺中縣警察局和平分局梨山分駐所、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為較可採信。且參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司機很禮貌的直接叫他們把手機放在置物籃內,司機除了說請他們將手機放在置物籃內,沒有再跟他們說不准對外聯絡。」等語;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陳志強開車載我們,他問我們三人有無帶手機,我們就說有,就拿出手機來,就放在車子上的煙灰缸旁邊‧‧‧‧」等語;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到文心路換車之後,司機告訴我們說暫時是否可以不要打電話,我們就自動將電話放在駕駛座旁置物籃內‧‧‧‧」等語等情以觀,雖前開證人戊○○、卯○○、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司機很有禮貌」云云,似乎其等未感受壓力,惟如其等未感到畏懼,試問何須交出手機,且該司機如無強迫意圖,又為何要其所接載之乘客交出手機,暫時不要對外打電話聯絡,在在,令人懷疑,多有斟酌餘地,足證前開證人戊○○、卯○○、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顯係懼怕日後遭到暴力報復壓力,以致未敢自由表達意思,證述均有畏懼、保留、遲疑及避重就輕迴護被告無訛。再證人己○○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告知有下列權利:
①、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②、得選任辯護人。
③、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並告知是否需要選任辯護人等權利;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經告知證人及具結之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命具結後實施訊問,然於訊問完畢時,筆錄竟記載「諭知聲請羈押」等語(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四十二至四十五頁、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一卷第一○六至一○八頁),雖其後並未依法向本院聲請羈押,可能係屬誤載,且係於訊問完畢時諭知,並非於訊問前即予諭知,應無「以押取供」之情形。惟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對證人己○○實施訊問前,如前所述,竟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訊問被告前應告知被告之事項」之規定告知前開事項,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有如上所述之些微瑕疵情況,為符合法律規定及顧及證人暨被告權益之維護,前開二份筆錄,本院均捨棄不予援用。另證人己○○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經告知證人及具結之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命具結後實施訊問,然於訊問完畢時,筆錄記載「諭知聲請羈押」,後將「聲請羈押」四字以黑色簽字筆劃去,更改為「請回」二字(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四十六至四十九頁),經核並無違法之處,然為避免質疑紛爭,該份筆錄本院亦捨棄不予援用。然因本案尚有如前所述之前開其他證人等之證詞可證,仍不影響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二)、此外,證人甲○○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
作組證述稱:「(問:如你前述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既提名代表王結利參選本屆和平鄉代表會主席,亦獲大部分代表支持,何以選舉結果主席卻由丑○○當選?原因為何?)答: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在九十一年六月底提名乙○○參選本屆和平鄉代表會主席時,在台中縣和平鄉大甲溪發電廠上方之『聞香發餐廳』舉行餐會,我記得當時除有一位代表未到場外,其餘十位和平鄉代表均有到場並表態支持乙○○,選前
亦僅有乙○○表態參選,直至選舉前一天我才聽到有人要出來與乙○○角逐和平鄉代表會主席,當天下午我前往乙○○家中泡茶談論隔天主席選舉事宜,並希望乙○○能支持我參選副主席時,乙○○曾向我表示黃玉英、壬○○、己○○、寅○○、辛○○及庚○○等六位代表已經連絡不上,無法得知他們的行蹤,後來選舉結果由丑○○當選,當時我也感到有些訝異,至於丑○○當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之原因為何,我不清楚亦無從得知其中內情。」(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二十二至二十三頁)。
(三)、證人辰○○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證
述稱:「(問:九十一年七月底時曾否參加台中縣和平鄉公所舉辦之父親節等相關活動?哪些代表參加?活動結束後有無參與餐會?何人邀宴?何人在場?餐費何人支付?)答:我和我太太從大陸回來是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或二十九日,並未參加慶祝父親節等相關活動或聚餐,所以我不知道談論何事,我只是在投票日後數天,才知道有寅○○、夏佔紅、壬○○、辛○○、庚○○等五位代表在代表會主席投票日前一天中午,突然被丑○○找去,隨即失去蹤影,一直到投票日當天才出現並投票轉而支持丑○○。(問:前述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和平鄉代表會宣誓就職並選舉代表會主席,丑○○的兒子癸○○有無到現場?所為何事?)答:當時前述寅○○、己○○、壬○○、辛○○、庚○○等五位支持丑○○的代表同一時間魚貫進入三樓會場,丑○○及他的兒子癸○○走在最後,當時我並不認識癸○○其人,是丑○○介紹我才知道,癸○○進來後現場選舉氣氛變得很詭異,我和前述寅○○、己○○、壬○○、辛○○、庚○○等五位代表打招呼,他們均面無表情不理我,我也不知道是何原因,後來由丑○○當選代表會主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五十三頁)。證人辰○○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何人參選本屆和平鄉代會主席?有無參與連署?當時有誰在場?)答:因我是國民黨黨員,也是台中縣和平鄉中坑村國民黨黨部常委,所以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係在去年七月間在『聞香發餐廳』聚餐並提名乙○○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我遵從黨的指示參與連署。當時在場有戊○○、曾益興、丁○○、陳德祥、黃玉英、辛○○、庚○○、己○○、寅○○、乙○○、陳斐宴、甲○○等人。(問:在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乙○○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外,有無其他代表示有意參選?)答:在國民黨台中縣和平鄉黨部提名乙○○參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時,並無其他代表示有意參選代表會主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選偵字第二四號卷第一○三頁)。
(四)、證人 楊再興 (化名,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在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訊問時證述稱:「(問:你是否知道癸○○為使其母丑○○當選和平鄉代表會主席一事而綁架其他代表之事?)答:略知部分,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二十一時許,我被邀約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碰見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及常務監事丙○○等人,中間換二次車,開車的人均為不認識之年輕人,駕駛的是BMW或BENZ的車子,後來到了卡拉OK,現場約有二、三十人,我認識的有六個代表,為丑○○、陳吳忠、辛○○、庚○○、己○○、寅○○,另外癸○○及其父也在場,鄉長較我早到場,我與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同時到場。眾人到場後,陳志強表示要給其母丑○○當主席,壬○○當副主席,壬○○原表示要支持乙○○當主席,堅持要我們背書支持。到現場,除了癸○○外,尚有十多名小弟在,我與鄉長都不敢講話,只好說尊重代表的意見,過不久,我與鄉長、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就被癸○○叫人帶我們上車離開。(問:(提示寅○○化名筆錄,並告以要旨)寅○○說當時他們有被脅迫、限制行動等情事,也怕被槍打,實情是否如此?)答:應該是如此,當時在場的人都很害怕。(問:在選主席前,據報載,有十個代表要支持王結利,有無此事?)答:我知道此事,當時是戊○○當常委,由他主持
委員會,要提名乙○○當主席,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總幹事戊○○及常務監事丙○○等人均同意由乙○○當主席,如果沒有癸○○介入此事,一定會由乙○○當主席。(問:你確認陳吳忠因為不願支持丑○○,才透過寅○○找鄉長等人來?)答:是的,壬○○不願支持丑○○,才由同住在環山的寅○○找鄉長等人過來。」(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查字第一○七號卷第六、七頁)。
由以上三位證人之證詞, 益徵 被告丑○○確有前揭不法犯行無訛。
(五)、證人即被告丑○○之夫陳秀吉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法務部調查局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證述稱:「(問:台中縣和平鄉本屆鄉民代表會正、副主席改選前一天(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你有無與丑○○及其他代表一起至台中市卡啦OK店?)答: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六點多,剛當選鄉民代表寅○○表示要載我到台中市他朋友(姓名不清楚)家泡茶,所以我就坐他的車到台中市,約下午七點多到達寅○○朋友處,當時在場的只有寅○○、他的朋友及我共三人,因我出門前將看顧中的孫子委託鄰居照顧,不便停留太久,所以約五分鐘後,我就自行搭計程車回家,並沒有與丑○○及其他代表一起至台中市的卡啦OK店,而事後丑○○及其他代表有無到寅○○朋友處,我不清楚。(問:據陳文和、庚○○於本組供述,你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曾陪同黃玉英在台中市的卡啦OK店商談代表會正、副主席改選乙事,與你前述不符,你做何解釋?)答:我確實沒有陪同丑○○在台中市的卡啦OK店商談代表會正、副主席改選的事情。(問:九十一年七月底,你有無至台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答:九十一年七月底,我沒有至台中縣石岡鄉金龍谷餐廳用餐,該餐會何人邀宴、何人在場、所為何事、用餐費用何人支付,我都不清楚。」(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七八○號第二卷第六十九至七十一頁)。
經核證人陳秀吉前開證詞,不僅與前述所有證人丁○○、卯○○、邱萬中、丙○○、壬○○、己○○、辛○○、庚○○、乙○○、甲○○、蘇慶祥、楊再興(化名)、秘密證人A1、A2、A3等人之證詞,完全不符,亦與被告丑○○所供認之前開時地其夫陳秀吉亦在場(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之供述不合,足見其意圖湮蓋被告黃玉英前揭不法之犯行,其欲蓋彌彰之情,實屬灼然明甚。
(六)、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總幹事戊○○及常務
監事丙○○等人雖均非係和平鄉鄉民代表而沒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之投票權,然其等均係屬和平鄉農會系統之人員,派系壁壘分明,且九十一年七月間(約選舉日前之十日左右)國民黨台中縣黨部要求和平鄉黨部召開和平鄉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由擔任鄉黨部常委一職之證人戊○○要求鄉黨部書記曾益興通知所有鄉黨部委員及新當選之鄉民代表假和平鄉天輪村聞香發餐廳召開「和平鄉第十七屆代表會正副主席提名會議」,由證人戊○○擔任主持,當天參加人員有丁○○(鄉長)、陳德祥(前鄉長)等十餘位委員,以及鄉民代表丑○○、壬○○、辛○○、庚○○、己○○、寅○○、乙○○、子○○、甲○○、蘇慶祥等十人參加,會中決議提名主席乙○○,並由出席之十位鄉民代表連署共同支持乙○○出任主席一職,另在會中經討論支持壬○○出任副主席一職,因壬○○並無國民黨籍,因此副主席決議採開放競選方式等情,已取得協議及默契,詳如前述,今選情因前開因素驟然丕變,迫不得已,欲尋得背書及諒解,分攤陣前倒戈責任,自然需要得到為國民黨台中縣黨部和平鄉黨部及和平鄉農會系統核心人員之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總幹事戊○○及常務監事丙○○等人之同意,通知其等前來,核與常情並不違背,顯有參考及可採之處。是被告丑○○前揭所謂:「恐嚇並非是和平鄉鄉民代表而沒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長丁○○、和平鄉農會理事主席卯○○、總幹事戊○○及常務監事丙○○等人,亦與常情不符。」之辯詞,亦無足憑採。
(七)、再者,並有證人己○○等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天之行動電話通聯
紀錄、中央日報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中部綜合新聞影本一紙等在卷足資佐證。而癸○○素行極為不佳,平時即於臺中縣和平鄉混跡,並在台中縣○○鎮○○街開設債務催討公司,前曾犯賭博、違反電信法、妨害自由、妨害投票、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其中曾於九十年間觸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一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因涉犯妨害投票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通緝在案,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一號起訴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足認癸○○素行極為不佳無誤。
(八)、至於癸○○之手下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到底共有幾人在場,雖前揭證人丁○○、卯○○、戊○○、丙○○、壬○○、己○○、辛○○
、庚○○、乙○○、甲○○、辰○○、楊再興(化名)、秘密證人A1、A2、A3等人之證詞不盡相符,有三至五人者、有七、八人者、有十餘人者,不一而足,被告丑○○亦僅供認只有二至三人而已(見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準備程序筆錄),實難確實認定。而因當時現場尚有酒店服務之幹部、少爺、小姐等人在場,場面混雜,可能導致證人等誤認,以致其等證詞稍有出入;然可得肯認者,則是當時確實有癸○○之手下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在場,無庸置疑。經查前開時地陳志強曾派遣二名手下駕車至台中市○○路與中港路口接載證人戊○○、羅能輝、丙○○等三人及另支派手下一名駕車前往接載丁○○至前述卡拉OK店等情,詳如前述,則癸○○手下至少已有三名,且被告丑○○亦供認有二至三人,加上原即在前述卡拉OK店內者,當不止三名。是為顧及被告丑○○之權益,本院採最有利於被告丑○○之認定,認定陳志強之手下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為「約有三名以上之人」。
(九)、是綜據上述,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釋示,本院謹慎查證
再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且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合於普通日常生活之經驗及邏輯法則之推理作用,由前揭種種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之存在,並已為必要之說明,而無違背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認定前開犯罪事實,自應為法所許,認公訴人所指訴被告丑○○確有前揭之犯行,被告黃玉英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丑○○犯行洵堪認定。
四、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適用範圍,包括鄉鎮民代表會代表之選舉,並不包括鄉鎮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此觀該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自明。從而對於鄉鎮民代表會主席、副市席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即不能依該法第八十九條論處(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又臺灣省各縣市議會之議長、副議長,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列之人員,其選舉罷免係依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三章之規定辦理,自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之客體(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二八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本案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之客體,前開選舉中被告丑○○所為犯行,尚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罪刑之適用,合先敘明。次按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最高法院二十五年度上字第二二五七號判例參照)。再上訴人多次對於有選舉權之人,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命其投票選舉何人或不為選舉,雖結果尚未達成其目的,仍應負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妨害投票自由未遂之刑責,其多次所為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號判例參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法定之政治上選舉」,係指依據法律規定,有關政治性之一切
選舉而言,例如總統、副總統、院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里長及各級民意代表之選舉均屬之。至於所稱「其他投票權」,則係指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以外,其他與選舉權有相同性質之政治上投票權而言,例如罷免、創制、複決之政治上投票權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九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所稱之投票權,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係指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又所謂法定者,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布有法規性質之命令,均包括在內(司法院院字第四○八號解釋參照)。查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乃依據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前項選舉投票,於議會宣示就職典禮後即席舉行,並由縣市長主持之。」而舉行,是縣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乃法定選舉,應無疑義;又議員選舉議長、副議長,乃議員投票權之行使,並非代表民意議決某事項,自係政治上選舉。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投票權人」,其認定之時點,以公告當選為準,為實務上之見解(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四六七號判決參照)(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係法定選舉,且係政治上選舉,允無疑義。是本件被告丑○○與其子癸○○等人,限制證人即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民代表壬○○、己○○、寅○○、辛○○、庚○○等五人之行動自由,並糾集多人在場對其等施壓,以迫使其等應允將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另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五○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均為被害人之自由,而前者之法定刑較後者為重,故行為人如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其強暴、脅迫已達於剝奪人行動自由之程度,則此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低度行為,應為剝奪人行動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袛應成立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並無再適用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剝奪人行動自由罪與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其所保護之法益,固均為被害人之自由,惟前者重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後者重在保護個人之意思自由(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一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故如被害人之行動自由尚未喪失,而其意思決定自由已受剝奪,即應論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是被告丑○○等人迫使被害人卯○○、丙○○等人交出行動電話,並迫使被害人丁○○、卯○○、戊○○、丙○○等人同意表態支持被告丑○○競選和平鄉代會主席,而使其等行無義務之事,被告丑○○等所用之前開強脅手段既已足以妨害被害人丁○○、卯○○、戊○○、丙○○等人行使權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刑事判決要旨說明,即足以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從而,核被告丑○○此部份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被告丑○○與其子癸○○及癸○○手下約三名以上之不詳姓名之小弟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所犯二罪均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丑○○以一行為妨害被害人即有和平鄉代會主席、副主席選舉投票權之和平鄉鄉民代表壬○○、己○○、寅○○、辛○○、庚○○等五人之自由行使投票權之事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處斷。被告丑○○另以一行為對被害人丁○○、卯○○、戊○○、丙○○等人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亦為以一行為觸犯數同種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亦應從一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處斷。被告丑○○前開所為,其目的乃在確保該等代表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是被告丑○○所犯上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丑○○為期能順利當選和平鄉代會主席,竟於一念之差下為上開犯行,因此破壞應以公正和平清廉行之之選舉文化,敗壞選風,斲喪法治,並使議會之運作及宗旨遭受扭曲變質,對地方民主產生嚴重之危害,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極為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係刑法之特別規定,是被告丑○○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宣告褫奪公權二年,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法官吳崇道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妨害投票自由罪):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三千元)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左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省(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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