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22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元長鄉後湖村5鄰
後湖5之8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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