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陳楊金枝 被告 杜海瑞
凱煌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理由均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杜海瑞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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