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38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林美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玖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