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萬俊良 被告 黃長志
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被告黃長志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萬俊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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