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英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確定判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判決,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月,從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之記載,顯係「有期徒刑3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