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邱寶珠 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