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羅佳慧 附民被告 鄭吉勇
鄭傑仁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