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兆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9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李略伊┌─────────────────────────────────────┐│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彰化商業銀│彰化商業銀│101年4月6日│27,000元│KB0000000││││行│行中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