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0號債權人 陳石桓 債務人 盧聰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1152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0年7月20日│300,000元│100年7月20日│BTA0000000│├──┼─────────┼───────────┼───────────┼───────────┤│002│100年7月22日│100,000元│100年7月22日│AN488235│├──┼─────────┼───────────┼───────────┼───────────┤│003│100年7月25日│420,000元│100年7月25日│AN488214│├──┼─────────┼───────────┼───────────┼───────────┤│004│100年7月26日│200,000元│100年7月26日│AN488228│├──┼─────────┼───────────┼───────────┼───────────┤│005│100年7月27日│420,000元│100年9月1日│BTA0000000│├──┼─────────┼───────────┼───────────┼───────────┤│006│100年7月29日│240,000元│100年9月1日│BTA0000000│├──┼─────────┼───────────┼───────────┼───────────┤│007│100年8月1日│250,000元│100年9月1日│BTA0000000│├──┼─────────┼───────────┼───────────┼───────────┤│008│100年8月3日│100,000元│100年8月3日│BTA0000000│├──┼─────────┼───────────┼───────────┼───────────┤│009│100年8月8日│200,000元│100年9月1日│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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