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4號債權人眾慶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温國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債務人温國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具體敘明狀內所稱後收費用之請求依據並釋明其計算方式及請求憑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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