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幸玲被告陳嘉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嘉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及詐欺等前科,現因施用毒品案件在監執行中,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一再施用毒品,足見意志薄弱,自制力不佳;而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高職畢業、家境勉持,惟被告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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