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5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程秀萍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智群 、 何春櫻 、 黃惠鈴 、 黃柏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 黃國進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被繼承人黃國進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