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78號上訴人瑞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玉 訴訟代理人 呂瑞彬 被上訴人 侯明輝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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