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00號
95年度訴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科采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 律師
陳明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811號、95年度偵字第1226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