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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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