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竹小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