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23號
原告 彭美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麗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74,339元,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過失致人於死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求被告賠償機車受損維修費用13,950元、拖吊費用600元,合計共14,55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