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林永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零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萬玖仟肆佰
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參拾貳萬伍仟參
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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