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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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李連 將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惟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調查結果認定之,非謂祇須聲請人 陳明 願供確實擔保,法院即應為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應審究提起再審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之權利,是否可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所提訴訟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於債務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為被告,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訴訟,相對人並提起反訴請求聲請人拆除地上物騰空返還土地,經鈞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96號民事簡易判決認定兩造間就上開土地之租賃關係已經相對人終止,聲請人占有土地為無權占有等情,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嗣經鈞院再以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而告確定。現聲請人就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相對人卻不顧聲請人已提起再審之訴,持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將上開土地上由聲請人所搭建之建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相對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是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如不停止執行,致上開建物遭拆除,縱聲請人最終獲得勝訴判決,該建物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且現執行法院已發函定期前往現場履勘測量,執行程序在即,可知停止執行甚為急迫,為此願供擔保,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案號: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為理由,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因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為由,於民國111年1月4日以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駁回再審之訴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再審之訴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說明,本院審查聲請人之聲請,認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停止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其提出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彭淑苑
法官張詠晶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