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惠萍 間給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