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57號原告 洪玉樹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崧楙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洪崧楙、 謝玉瓊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