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蔡茂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0002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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