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1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己○○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1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谷貞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