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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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麗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麗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朱麗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
被告肇事後,於前來處理之警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坦承其為肇事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9頁)在卷可憑,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疏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保持安全距離,因而肇生本件車禍事故,致告訴人 許文雄 (已歿)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前無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兼衡被告與告訴人家屬 陳美滿許哲誌許經緯 業已達成調解,且被告已履行調解內容完畢,告訴人家屬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61至62、65頁在卷可佐;兼衡被告置之不理所致,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且其與告訴人家屬達成調解,告訴人家屬已撤回告訴,不再追究乙節,業如前述;考量本案係因告訴人嗣後死亡而無從撤回告訴,並非被告置之不理所致,被告犯後頗具悔悟,信其經此科刑之教訓後,已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於提出告訴後死亡,嗣被告與告訴人家屬達成調解,告訴人家屬雖具狀撤回告訴,然其等非告訴人,自無權撤回告訴,故不生撤回之效力,法院仍應為實體之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924號被告朱麗梅女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麗梅於民國111年8月12日6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鼓山區自由一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自由一路自由橋前變換至外側車道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適同向右方之許文雄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駛至,甲車右車身碰撞乙車後車尾,致許文雄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左側第3至6肋骨骨折、左側氣血胸、四肢及面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許文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朱麗梅之自白。
(二)告訴人許文雄之指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
(六)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
(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八)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向到場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核與自首規定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檢察官洪瑞芬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 字第 1204 號判決(112.09.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簡附民 字第 14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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