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5號債權人 張欽傑 債務人 王俊傑 債務人 蔡怡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及其中⑴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債務人借據影本四張均記載清償日期,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清償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本件債權人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借款1,200,000元部分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