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俐文
葉家瑋林月英陳淑君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俐文與被告葉家瑋為母子,被告林月英與被告陳淑君為母女,雙方為鄰居。被告王俐文、林月英及陳淑君3人,於民國109年1月8日16時37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弄○○號前,因停車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王俐文及陳淑君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雙方互毆,被告葉家瑋聽聞爭吵聲響而至屋外,見狀上前阻擋過程中,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陳淑君,被告林月英見其女即告訴人陳淑君遭被告王俐文毆打,亦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王俐文,被告王俐文復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林月英;上開被告所為,致告訴人王俐文所有之眼鏡支架斷裂毀損,且受有頭皮擦傷、臉開放性傷口、頸部挫傷、前胸壁挫傷等傷害,告訴人林月英則受有雙側性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告訴人陳淑君則受有右側肩膀挫傷、頭皮表淺損傷、眼瞼及眼周圍開放性傷口、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等傷害,因認被告王俐文、葉家瑋、林月英及陳淑君(下稱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林月英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4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林月英另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4人(其中被告王俐文、林月英及陳淑君兼為本案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即被告王俐文、林月英及陳淑君並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上開告訴人3人簽名於同1份書狀上)各1份存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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