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仁欽杰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公克)、盛裝大麻之鐵盒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仁欽杰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大麻1包(淨重1.02公克),經送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核屬違禁物;另該案查扣之供盛裝大麻之鐵盒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17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959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大麻1包(驗前淨重1.02公克,因鑑驗取用
0.02公克,驗餘淨重1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5月
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963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㈡又上開案件扣案盛裝大麻之鐵盒1個,係供被告盛裝第二大
麻所用之物等情,經被告供明在卷,且經以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事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按,足見上開鐵盒因盛裝大麻而有殘留第二級毒品成分,且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鐵盒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認上開鐵盒為被告所有並其供犯罪所用之物,尚有未洽,然仍無礙上開鐵盒得以沒收銷燬之認定,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志鵬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