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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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永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永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永通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同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謝永通曾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7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員交簡字第1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③竊盜、④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年確定;上開①至③案,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裁定減刑,並與上開④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復與如附表所示各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假釋因而經撤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於法自無不合,合先說明。
三、再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參照)。查刑法業於94年1月
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就其減刑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受刑人謝永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主刑部分)│├─┬───┬──────┬──────┬─────┬─────────────┬─────────────┬────┬────┬─────┬────┤│編││││偵查機關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年│減刑後徒刑││││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度及案號├──┬─────┬────┼──┬─────┬────┤所犯法條│罪犯減刑│、拘役或罰│││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條例│金金額或褫│備註│││││││││││││││奪公權期間││├─┼───┼──────┼──────┼─────┼──┼─────┼────┼──┼─────┼────┼────┼────┼─────┼────┤│1│違反毒│有期徒刑4月│自92年8月20│彰化地檢92│臺灣│93年度員簡│93年2月│臺灣│93年度員簡│93年3月│毒品危害│第2條第1│有期徒刑2│彰化地檢│││品危害│,如易科罰金│日起至同年月│年度毒偵字│彰化│字第7號│20日│彰化│字第7號│22日│防制條例│項第3款│月,如易科│93年度執│││防制條│,以銀元300│25日止│第2948號│地方│││地方│││案件第10││罰金,以銀│字第902│││例│元折算壹日│││法院│││法院│││條第2項││元300元即│號│││││││││││││││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2│違背安│有期徒刑3月│93年3月16日│彰化地檢93│臺灣│93年度交簡│93年4月│臺灣│93年度交簡│93年8月│刑法第18│第2條第1│有期徒刑1│彰化地檢│││全駕駛│,如易科罰金││年度速偵字│彰化│字第74號│21日│彰化│字第74號│11日│5條之3│項第3款│月又15日,│93年度執│││致交通│,以銀元300││第45號│地方│││地方│││││如易科罰金│字第2565│││危險罪│元折算壹日│││法院│││法院│││││,以銀元30│號│││││││││││││││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3│恐嚇取│有期徒刑8月│92年8月11日│彰化地檢93│臺灣│93年度易字│93年8月│臺灣│93年度易字│93年9月│刑法第34│第2條第1│有期徒刑4│彰化地檢│││財││92年8月14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40號│25日│彰化│第140號│18日│6條第1項│項第3款│月,如易科│93年度執│││││92年8月16日│9037號│地方│││地方│││;刑法第││罰金,以銀│年第3571│││││92年8月19日││法院│││法院│││346條第3││元300元即│號│││││92年8月20日││││││││項、第1││新臺幣900││││││││││││││項││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