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5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連福橡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部分,請求金額共計美金42,541.23元(26938.96+15602.27=42541.23),以原告起訴之訴訟繫屬當日之民國99年4月7日美金與新臺幣(下同)匯率31.24計算,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328,988元(42541.23X31.24=0000000),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第四項合併計算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91,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