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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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 呂貴齡 法定代理人 呂慶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軍叡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聲明「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臺東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360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東市○○街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2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09年10月28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因未提出系爭房屋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原告應提出系爭房屋現值客觀參考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俾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被告呂軍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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