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育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俊吉 、吉雄有限公司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3,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