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定豐
指定送達:桃園市○○區○○街0○0號(龜山○○
○00○○○)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異議暨聲請迴避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法官審理中為限,始有實益(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66號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取該案相關卷證,可知該案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有該案報到單、審判筆錄、宣判筆錄、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該案辯論終結後,至110年12月27日始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卷附異議暨聲請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頁),依上開說明,該案既業已辯論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自失其聲請迴避之實益與必要,是以被告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