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債權人馬米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雅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宏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宏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