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育裕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生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