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石琇瑜 被告 古銘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8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__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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