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康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慶森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提出下列應補正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巷○弄○○號房屋約略客觀市價若干以供本院核費。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