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玳瑋 即華洋電訊行、丙○○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九一五五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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