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42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6年9月3日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金額新臺幣90萬元,並邀同丙○○、丁○○等為連帶保證人,期限自96年09月03日至97年08月30日止,借用人應在到期時一次償還,而借用人目前結欠本金新臺幣90萬元暨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到期日,利息利率,遲延還本付息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等詳借據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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