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6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君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麗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0,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