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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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政宏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政宏於民國113年4月26日20時31分許,駕駛車輛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中油歸仁高鐵站加油時,因故與斯時提供服務之員工 楊竣婷 發生糾紛,陳政宏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公眾可得自由出入之上址,辱罵楊竣婷「幹你娘」、「你娘咧」等侮辱性話語(下稱本案侮辱言語),足以貶損楊竣婷之人格評價及社會聲譽。嗣經楊竣婷檢具事證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陳政宏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楊竣婷告訴被告侮辱案件,起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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