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5號債務人甲○○
75巷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下午3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14,277元,然因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3月間發現自身已懷孕9週,於是在同年4月間完成了終生大事,婚後家中的房貸及生活必要支出都是由債務人之配偶負擔,債務人之收入除每月固定繳協商的金額外,即是負責自身平常的日常生活開銷,直到00年0月00日生下長女 吳秀媚 後,在無人可以幫忙的情況下,債務人只好在家帶孩子而無法繼續工作,所幸之後找到目前服務的診所,雖然收入不如以往,但債務人還是本著欠錢還錢之意念,試著跟銀行申請二次協商,惟最大債權銀行表示,即使以最優惠之條件180期0%,每個月仍須負擔約7,000元,就算以債務人全數的工作收入用來償還仍舊無法負擔,因此銀行也無法同意債務人的申請,是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42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4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甲○○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於民國95年間成立協商,當時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443,667元,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14,277元(120期,利率3.5%),債務人自95年11月10日起開始依約繳款,繳款12期至96年10月19日止,其後即未再履行,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等情,已據債務人提出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且有各該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債務人與其配偶共育有1名女兒(00年0月00日出生),債務人96年度薪資所得為180,00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資料;又其現在白天照顧女兒,晚上於第三人 陳文毅 骨科診所兼職,每月實發薪資金額約為6,000元,此有戶籍謄本、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本院審酌我國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829元,有歷年最低生活費一覽表在卷足佐,惟依債務人上開工作收入及財產狀況,其每月薪資所得確已無法履行債務協商金額14,277元,堪以認定。
㈢、從而,債務人依債務協商條件每月須償還款項合計為14,277元,顯已高於其每月薪資所得6,000元之還款經濟能力,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而債務人經濟狀況之變動,又非屬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2月27日下午3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貸款款項(│││股份有限公司│含本金187,774元、利息、違││││約金等)。│├───┼─────────┼─────────────┤│2│荷商荷蘭銀行│債務人截至97年12月16日止,│││股份有限公司│尚積欠108,284元(含本金91,│││台北分公司│131元、利息17,153元)。│├───┼─────────┼─────────────┤│3│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債務人迄今尚積欠291,411元│││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華泰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643,736元(含│││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49,741元、利息81,083││││元、違約金12,912元)。│├───┼─────────┼─────────────┤│5│聯邦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現金卡款項143,│││股份有限公司│756元,暨自96年10月10日起││││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債務人尚積欠信用卡款項95,8│││股份有限公司│07元(含本金80,205元、自96││││年12月27日起至97年12月15日││││止,按利率20.00%計算之利息││││15,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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