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魏宗仁 債務人 陳展易 債務人 陳文宗
一、債務人陳展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展易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宗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展易於民國(下同)99年1月4日邀同債務人陳文宗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整,借款期間自99年1月4日起至119年1月4日止,於借用後分24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年率1.174%)加個別加碼年率1.3%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474%);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陳展易僅繳納本息至105年7月3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276,635元整,及如
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