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木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伍貳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木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52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53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本案警方於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522公克),而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2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6120015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包裝袋沾有難以析離之毒品殘渣,亦應整體視為毒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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