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7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079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手續費,違約手續費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