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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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聲請人聲請更正當事人資料,經查本裁定之當事人資料係依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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