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霖運通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究為美金15,331.07元或新臺幣508,486元?)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