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勁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勁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勁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盧勁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08號、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82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89號、108年度湖簡字第371號刑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8年12月13日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