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文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所涉竊盜案件均坦承不諱,也有悔悟之心,家中經濟由其負擔,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或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財產犯罪前科,本件被訴於107年3月29日、同年3月30日、同年4月13日,分別竊取他人車輛,另於同年9月25日,竊取他人鋼筋,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其原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或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案件,而危及社會上其他人之財產安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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